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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从此,校长负责制成为我国公办中小学稳定的领导体制。
(二)西方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特色
1.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
西方国家的中小学由少数人组成单独的决策机构,作为学校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决策方式从校长个人决策转变为小群体决策,学生家长和社区力量也占有一席之地。
这个集体决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包括遴选校长(或选举后再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处理学校财务,讨论学校的重大问题等。
谁当校长都必须执行决策。
决策机构一年或半年开一次会。
闭会期间,校长统一指挥并执行决策。
2.政党间接控制学校
执政党对学校的领导是通过教育方针政策来实现的。
(三)我国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特色[7]
1.校长上面没有设立最高决策机构
在我国,校长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决策与执行的职能集于一身,没有分开。
所以,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中小学校长的决策权大,即个人决策权大,偏“一长制”
。
2.我国的校务委员会是审议机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的审议机构既不是决策机构,也不是咨询机构,但是在某些问题上有否决权。
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未从校长身上分离,因此导致校长权力集中。
我国中小学校长在财权、人事权、硬件建设权方面权力比西方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大。
3.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的监督机构
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监督机构是党委、民主管理机构以及教代会。
这些都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
我国中小学不另设决策机构的用意是: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和监督作用,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发挥校务委员会的审议作用,这正是我国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特色之一。
(四)我国校长负责制的积弊与改造
1.积弊
中国公办中小学校长权力缺乏横向制约机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垂直关系明显;学校决策权集中在校长个人手里;党支部监督和教代会这两翼的制衡力量远未实现。
2.改造
(1)进行权力分层和分配。
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转移要与责任、义务、利益分配同时进行。
市场机制对教育的渗入和影响要求政府完成三项任务:授权、放权和集权。
授权是指政府管理不了的权责移交或授权给中介机构。
放权是指政府把教育规划、预算编制、人员雇佣、教学计划等方面的权力放给学校,使学校实现自律性管理。
放权意味着权责(主要指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指挥权等)在政府和学校之间的重新分配,让学校有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集权是为市场运行过程创造和保持必要的框架和秩序,如国家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质量的控制是完全必要的。
在学校层面规范校长权力需要分权和收权。
分权意味着权责在学校决策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
政府给学校的那些权力放给谁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放给校长个人,校长集权方式就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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