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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在各教育阶段体现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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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原则,从制度上确定了不同教育阶段政府责任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国家财政支出责任的不同。
义务教育是公益一类,而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均属于公益二类。
由此,决定了教育资源配置格局的差异。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体制改革
高等教育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是一种公认的准公共产品。
由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以及具有较高私人收益回报率,因此,按照谁受益谁买单的经济原则,高等教育的成本应由不同受益方来分担。
这不仅关乎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stone)在其专著《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中指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分担,并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主要包括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和机会成本,分担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学生、家长、高校、社会人士,而分担比例应该由各方的教育收益率决定。
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至今仍在探索中。
1998—2007年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主体的投资比例如图4-2所示。
图4-21998—2007年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主体的投资比例变化
(一)国家财政负担阶段(1978—1985年)
1951年,政务院在《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中规定:教育经费按学校直接领导关系分别列入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预算。
工农子女上学不缴纳学费,同时还享受人民助学金。
由此形成了中国高等教育由财政负担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后,恢复高考和大学办学秩序,但是,高等教育成本由财政负担的格局没有改变,教育事业费主要投向高等教育,教育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基本上都低于10%,如表4-2所示。
表4-21978—1985年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与相应的学生规模
在过去的40年中,由于中国的教育经费统计指标的统计方式和口径有非常大的调整,因此,很难用一致的口径去分析经费投入的历时性变化。
例如,当时使用GNP作为一国创造的财富总额。
但是,即使统计口径发生很大调整,我们仍然能够看出国家财政负担高等教育的特征。
1978年,高校人均事业费是人均GNP的3.6倍,1985年下降为3.5倍,但仍然说明3~4个人创造的财富,才能承担一个大学生的培养成本。
(二)国家负担为主,个人、社会分担为辅的转型阶段(1985—2000年)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高等学校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社会各部门的委托,实行有偿服务。
由此,高等教育逐年加大委培生的招生数量,用人单位直接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也随之增加。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同时提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有些省份的社会力量开始办民办大学,参与高等教育活动,分担一定的教育成本;有些高校开始招收自费生,公立大学的自费生和民办大学的学生开始分担生活费以外的教育成本。
从此,国家教育经费统计开始统计多种经费收入,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格局出现了新变化。
1985年的大学收费改革还只是针对委托单位收费,没有针对个人收费;1989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向学生征收学杂费,并根据社会需求确定了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提高了个人负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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