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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的筹措和支出,归根到底,是一个法律框架的建设和运行问题。
二、国际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要模式
(一)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
美国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多元化的典型国家,其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主要有:(1)政府支付,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一般性机构拨付、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补助、学生的资助(奖学金和贷款)及与高校签订的合同(主要是科研合同)支付;(2)学生缴纳,包括学费、杂费及各种费用;(3)私人赠予、资助及合同,来自校友或其他个人、慈善组织及私营企业等捐赠;(4)捐赠基金收入,指由过去积累的赠予和补助带来的收入,这些赠予和补助通过投资获得的增值部分被用于补充学校的经常性基金收入;(5)学校从事的经营和教育服务收入,与教学和研究有关的活动,如科研文献出版、测试服务、影片出租或农产品销售等带来的收入,以及来自土地出租、专利和盈利企业等收入。
这些收入项目可以合并为四个主要渠道,即政府、学生及其家庭、社会力量以及学校自身。
(二)二元化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二元化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以澳大利亚为典型。
澳大利亚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上所采取的策略与其他国家不同,它试图将政府分担的大部分教育成本转移到学生身上,形成以政府和学生为主的分担格局。
198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实行一种新的高等教育收付费制度,以取代一度实行的高等教育免交学费政策,即高等教育成本贡献计划。
核心内容是:凡属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及新西兰公民且利用计划内指标入学的学生都必须通过高等教育成本贡献计划向高等学校交费,且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一律实行交费上学,一次交清四年学费者,可享受15%~25%的优惠;若学生不愿交或没有能力交清,则先由政府向学生提供贴息贷款,等学生毕业后找到工作有收入时再偿还,学费的偿还率与学生就业薪金紧密相关。
成本贡献计划的主要特征是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来选择支付方式,这也就意味着避免了学生因无法提前支付学费而不能进入大学。
学生可以延缓付款,直到他们的可纳税收入超过最低还款门槛时才需要偿还欠款。
高等教育成本贡献计划使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在财政紧缺的情况下还能持续扩大规模。
(三)单主体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
单主体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根据分担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政府负担为主的欧洲模式,另一种是以学生(家庭)负担为主的日本模式。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高等教育都是以公立高校为主的,其主流观点是高等教育成本费用应该由国家全部负担,而不应由学生或家长支付。
因此,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如德国政府拨款约占大学经费的75%;法国中央政府的教育投入占65%,地方政府占22%,二者合计达到87%。
丹麦、芬兰、挪威、瑞典、葡萄牙和希腊等国家对全日制大学生基本实行不收费政策,高等教育成本由政府承担。
日本是一个以私立高等教育为主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社会经济遭到重创,为了恢复和发展,日本实施了优先大力发展教育的战略,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
日本政府在重点保证国立大学资金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私立大学的发展。
这样既达到了发展高等教育的目的,又不至于过分加重财政负担。
因此,日本私立大学的日常教育成本80%来自学生的学费。
200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国立学校特殊行政法》,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要求国立大学通过各种渠道广开自主财源,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实施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不断强化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
与日本类似的有亚洲的韩国、拉丁美洲部分国家。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韩国的大学学费占总教育成本的比重达46%。
智利、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学杂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3。
三、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布了很多政策和文件。
一方面,这些政策和文件对调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和效率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很多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的基础教育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存在资源浪费现象。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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