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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致方儿(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18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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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儿阅悉:
前接八月初三禀后,道闻到宁,已发电略复之。
总署咨函当交折弁带交芝房。
在倭宴会,位次不便,却有为难。
日本与西国议约数年,迄无成议。
榎本欲重理前说,一时必无就绪。
中国修约,自应居后。
汝婶母葬期既择定腊月杪,计八月十八到宁见丧之日起,扣至冬月杪,百日已满,须将各事与诸弟部署周妥,再行起程回任,沿途过宁、沪谢孝数日,到倭已年底矣。
商局挪用两竿,沈子梅至今无信,应如数兑还。
计在宁至肥需费不赀,乡间开吊、下葬亦需千金,又值旱荒,恐田租有限,未知能抵用若干否?若钱庄挪借认利,不若再函属扬局王克斋挪银二竿,便中告知。
五婶家事累赘,如能早分固好,但一时必说不清,或先将翊侄房用一节与之议定,所议如何即详及。
四婶函称,肥乡亲族贫米,祠堂公存不敷,各房均须酌协若干济助,晤时请示我房应拨若干石,可令刘斗斋照付。
掌孙女喜期,杨家已择来春三月,旋欲改至秋间,惟嫁妆已齐,张媳功服早满,拟改三月办毕,夏间伊可挈儿女赴东,亦妥。
津署均吉。
顺问苫佳。
仪叟书。
附日本使馆二函。
刘献夫之母作古,津关已委李勉林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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