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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律看起来是形式的,空架子一般的,不着实际的。
其实,如果我们具有真正严格的逻辑训练,便可感觉到它是具有规范力的。
它确能帮助我们检证推理,因而避免了错误。”
吴先生抽了一口烟,继续说,“我们现在讨论第二条规律吧!
第二条规律是:凡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亦不得普及。
我们还是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我记得好像是从前举过的。
我们再举一次,从前二位未曾明白的道理,在这里便可以明白了。”
一切杨梅是酸味的
没有香瓜是杨梅
∴没有香瓜是酸味的
“这个例子,用前面所说的手续处理,就成下式:
A 一切M○是H?
E 没有G○是M○
E∴没有G○是H○
“由这个式子,我们一看便知‘H’在前题中没有普及,在结论中普及了,有违第二规律。
在上例中,结论‘没有香瓜是酸味的’,我们如果训练不充分,不易看出它的毛病,而且好像是对的,因为在经验事实上,没有香瓜是酸的。
其实整个推论是错的。
如果整个推论是错的,即使结论是真的,那么在推论的场合,也是不一致的,所以为错。
这好像画一个摩登小姐,而安上一副三寸金莲的脚一样,是不调和的。
“如果我们将上例中的‘香瓜’换成‘橘子’,其余的一点不更动,那么我们立刻得到一个假的结论:
一切杨梅是酸的
没有橘子是杨梅
∴没有橘子是酸味的
“‘没有橘子是酸味的’显然是一个假的结论。
而这个例子除了‘橘子’这个词端更换了以外,一切与上例相同。
上个例子由真前题得到真的结论,而这个例子由真前题得到假的结论,可见上例中结论之真是碰巧的,这个例子的结论之假,也是碰巧的。
既然前者由真前题得到真结论,而后者由真前题得到假结论,可见其中都没有一种必然的推论关联来支持它们,来运算于其间。
其实,二例的推论都错了,其错同属一型,这由上列的式子一望可知。
二者不过上列一式错误的推论之二例而已,由此可见仅凭经验,根本无推论的把握可言。
仅凭经验来‘推论’,常常免不了瞎摸乱猜,只有张开逻辑的透明之眼,我们才能找到必然有效推论的脉络。”
老教授越说越出神,深深地吸了一口烟。
“为什么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也不可普及呢?这个道理说出来是很简单的:在演绎的推论中,不可由一类之一部分而推及其全部。
如果这样,便犯潜越的错误。
依此,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所指的是一类之未确定的部分。
因此,如果这个名词到结论中便潜越地指谓该类之全部,当然不对。
吾人须知,可以断说部分者,不必可断说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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