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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蕴理又问。
“我想……”
老教授慢吞吞地说,“有两个理由:最显而易见的理由是那些规律,时至今日,经不起批评的解析,已经不大站得住了。
其次,最实在的理由,……照我看……界说之见诸形式,固然是有普遍的结构,可是,界说之创建,与其说是一科学,不如说是颇有艺术成分。
既有艺术成分,就不大容易定些规律来限制它。
传统逻辑中的界说规律之有逐渐被淘汰的趋势,我看……这是一个最大的理由。
传统逻辑中界说规律的对象是所谓‘实质’界说和种属界说,而近年以来,特别自数学中种种界说发展以来,界说的种类远远出乎‘实质’界说和种属界说范围以外,因此,旧日的规律自然不适用于它们了。”
“那么,界说是不是可以随便定立,不依任何限制而行呢?”
王蕴理又问。
“这也不然。
定立界说虽然没有严格的规律可资遵守,但是,逻辑家和科学家在实际定立界说的工作中,经验到怎样定立的界说才有用,怎样定立的界说便不合用。
日子久了,经验多了,在大体上,他们可以摸出一些避免失败的门路。
依据他们的经验,严格的界说规律固不可得,但是依据他们的经验而给我们以种种规诫,总是办得到的。”
“哪些规诫呢?”
周文璞问。
“1.在不必要时,不要定立界说。
这也就是说,在不必要时,或未感到不便时,不要改变大家已经接受的界说。
我们必须知道,新的界说,系不得已而用之。
界说用之过多,破坏约定俗成,使用者脑力负担过多,因而引起不便——不易交通意念。
“2.除非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有的名词太繁重,否则不用界说。
每一事物可用语句来表达,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并非每个事物都已有名称,因而只要原有语句够用,不必另造新名。
“3.如果无一名以名人所须名之事物,则立界说以名之。
可是,在定立界说之前,最好弄清楚所要定立的界说,是否在某一专门学问范围以内。
如是,最好请教该门专家,切勿自作聪明。
尝见有弄玄学的人撇开已有的物理知识,自订物理学名词的界说,这样,恐怕难免贻笑大方。
“4.不可以一名而界定两次。
这一条容易说而不容易完全做到。
有时,有学问的人亦不免于此病。
例如,正如鲁宾逊所指出的,agel把逻辑上的‘独立’界定成两个意义:(1)设有二个命辞,任一不蕴涵另一之真,则二者独立;(2)设有二个命辞,如任一之真或假不蕴涵另一之真或假,则此二个命辞独立。
第一个‘独立’的意义是在讨论公设时用的;第二个‘独立’是讨论任何一对命辞的蕴涵之各种不同的可能情形时用的。
在专门知识的范围里,这类情形不少,所以尤其要当心。
“5.不可把界说当作一项回避。
有时,我们碰到难解的抽象名词,并不确知其义,而随便用了。
或者,我们对于某问题,讲到半途,有人发现我们所讲的不通,于是我们就从所用的名词上找出路,歪曲原来所取的意义。
如果这种办法系出诸有意,西方人叫作不够sincere,不真诚。
这是很严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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