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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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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奠基阶段,是一项惠及亿万儿童的公益事业。
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是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针对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职责不够明确、落实不力的现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学前教育要“明确政府责任”
,这是改革当前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学前教育的普及和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明确学前教育政府责任的提出背景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的责任,20世纪七八十年代,学前教育事业受到我国政府高度的重视,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市也设立相应机构来领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学前教育的社会化探索,政府在探索学前教育改革道路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教育规划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该是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国办发[2003]13号文件[3]中详细地规定了从国家到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举办幼儿园等各个方面对发展学前教育应担负的职责;明确了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双重任务;明确了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编制部门以及妇儿工委和妇联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
因此,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次规划《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政府责任,表明了国家比以往更加重视学前教育。
2.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不力
尽管相关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然而在学前教育改革与探索中仍有政府责任落实不力、不到位的现象出现。
一些地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缺乏高位、有效的规划,财政投入过低,教师身份、编制和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有的地区政府甚至简单地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导致普惠性的尤其是具有较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越来越少,“入园难”
和“入园贵”
矛盾日益凸显。
[4]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不力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健全。
随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的工作思路和方针的确立,学前教育管理的重心下移,地方政府尤其是区县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有越来越多的责任。
然而,学前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健全的情况越来越突出,2008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教育部门没有专设学前教育管理机构,有14的教育部门既没有专设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政府的责任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举办的公办园发展不足。
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表明,举办一定数量的公办幼儿园,引导学前教育的发展,是落实政府责任、保证学前教育公益性的重要措施。
民办园数量越多越需要政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企事业的改革,多数企事业办幼儿园从原有单位中剥离出来,被关、停、并、转,幼儿园办园体制开始了社会化探索的过程,集体办幼儿园的数量也迅速减少,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公民个人办幼儿园迅速增加,逐渐地政府对学前教育所承担的责任只限于对大约占幼儿园总数13的教育部门办园的投入与管理。
近年来,公办幼儿园以大约每年3%的速度在减少,公办幼儿园的减少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少。
近年来,民办园发展速度较快,在推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提供多样化选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民办园的数量已经占幼儿园总数的23。
然而这些民办幼儿园由于审批注册部门多,且多为非教育部门,遵循着“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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