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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政府不断增加成本分担的份额,逐步减轻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负担。
三是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办园等途径,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城乡中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
扶持企事业单位、街道、乡村集体办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幼儿入园。
《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中的政策要求,国家财政支持将设立“推进农村学前教育”
重大项目,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使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适龄学前儿童普遍受到学前教育。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教师队伍是长期以来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尽管《教师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教师编制和相关待遇时,仅限定在“中小学教师”
,并未将幼儿教师列入其中,造成幼儿教师缺编、无编的严重现实问题。
各级政府应承担起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第三章);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第十七章);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第十八章)。
这些方面的要求明确了政府对加强学前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政府承担着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制定幼儿教师编制标准、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的责任,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政府要依法落实我国幼儿教师应有的教师地位和待遇,使之享有和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法律身份、地位和待遇,以增强幼儿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制度和职称晋升制度,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培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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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门的重要责任。
第一是制定办园标准,把好入口关。
《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
因此,各地在提高幼儿入园率的同时,一定要确保新增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是有质量的幼儿园。
特别是接收农村留守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城镇低保家庭幼儿的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必须保证基本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使幼儿园教育能够真正弥补幼儿家庭环境的不利影响,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是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科学核定成本。
《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政府应负责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核定幼儿园办园成本,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三是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提高各类型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因此,要以教育部门为主,协同有关部门建立起常规性的、全覆盖的督导评估制度,将民办幼儿园也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保证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质量不断提高,杜绝违背幼儿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教育内容和形式进入幼儿园,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此外,政府责任的明确和落实还要有相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以教育部门为主设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暂时不具备设置专门机构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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