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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虽颁行和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2008)、《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和《义务教育法》(2006),但对如何展开特殊教育问题的表述并不清晰,条款过于原则,倡导性内容较多,操作性不强。
有待于在立法社会条件日益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
(二)“关心”
特殊教育是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诉求
从特殊教育对象的角度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虽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控制残障的发生,但不可能完全消灭它,人类至今也没有找到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个体差异的普遍存在决定了残障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残障个体首先是作为“人”
而存在的,其次才是残障带来的“特殊需要”
。
从“人”
的角度来说,首先,人是自然界进化和历史演变中有生命物质的最高级形态,是自觉创造性活动的凝聚物,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取决于是否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而存在。
其次,人通常不是以个体形式独立存在,而往往成为周围人情感的注入点,成为一种情感的凝聚物。
最后,人生来就应该是平等的,那么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发展权。
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在第一条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教育是实现发展权平等的最重要手段,马克思在1866年9月提出“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
理想的社会不能强制性地消灭一切差别来达到平等,而应该把差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就必须确定允许存在的差别的类型及其程度。
而特殊教育的发展正是属于这种差别性平等的范畴之中。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特殊教育一直以来就是一项人道主义事业。
“人道”
实际上指的是确立人的地位、关注人的生存、实现人的发展、突出人的价值、追求人的尊严、寻求人的自由。
积极入世、关注人生痛苦,是中国式的人道主义特有的情怀,而最能深刻体现这一道德情怀的,莫过于孔子“仁者爱人”
的伟大教诲。
所以中国式的“人道”
,其实就是“仁道”
,也即“爱人之道”
。
就人类思想情感的实际发生来看,首先要有恻隐之心,同情他人的不幸和痛苦,才有可能设法减免他人的痛苦;同样,只有具有热爱人类的情怀,才有可能采取行动去谋取人类的福利。
因此,恻隐之心和爱人之心,是人道主义行为的感情和思想基础,也是人道主义最为根本的内涵。
特殊教育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在于在其创设与发展的过程中,显示出了一个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同情、理解与爱护。
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道主义精神氛围的浓厚程度;特殊教育价值的独特性,则在于它体现了一个社会人道主义可以实现的水平。
人不可能以个体的形式独立存在,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网状的联系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从结果的角度来说,特殊教育的价值十分有限,但是特殊教育有着过程性的价值,残障个体自身与残障的共生与斗争,他人在特殊教育事业中的付出与奉献,这些都向世人昭示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这种过程性的价值也可以说是感悟性的价值,这虽然不能以具体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说则有着良好的效用,有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特殊教育是一项多方获益的事业。
特殊教育的责任在于不断提高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提高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个体的独特尊严。
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过程,既是确认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过程,也是对整个人类价值不断发现的过程;既是个体生命不断完善超越的过程,也是人类生命不断解放实现的过程。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特殊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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