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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和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中重要的一条是人与人的和谐,就是要使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和谐共进。
中国有8296万残疾人,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几千万个家庭,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没有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生产力的解放,社会的发展就是不全面、不协调的发展;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全社会的小康也是不全面的、低层次的小康。
因此,关注残疾人群体的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代表了当今教育公平的世界性共识,其中对关键点“教育机会”
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使初等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
第二,保证同一级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有关条件也都相等。
第三,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根据他们个人成绩继续接受教育,以适当的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
[75]联合国2000年《达喀尔行动纲领》进一步提出实现公民接受基本教育权的六项目标。
其中第二项目标要求,到2015年使世界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和完成免费的高质量初等义务教育。
教育机会的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共享教育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接受基本教育的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受教育者能享受到自己依能力所能接受到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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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对特殊儿童进行特殊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要求。
这包括:使特殊儿童在最一般的、人人必备的知识技能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证,即确保起跑线上的平等;然后依据受教育能力实现因材施教以及潜能的充分发展。
特殊教育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指标,在促进社会形成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社会氛围中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特殊教育,给残疾人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教育与职业培训,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既是对残疾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残疾人的解放,对残疾人而言,是消除障碍,全面发展,实现“平等、参与、共享”
;对健全人而言,是消除愚昧、偏见和歧视,实现道德的完善和精神的升华;对社会而言,是追求和谐友爱,实现进步平等。
让每一个适宜教育的残疾人都能接受必要的特殊教育,实现每一个残疾人的充分就业,从而获得融入社会的通行证,这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特殊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不论是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开发,教育的资金投入可以产生个人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包括超常儿童和各类残疾儿童,其中残疾儿童中80%属于轻度,15%属于中度,仅有5%属于重度残疾。
超常儿童在良好的教育条件下能充分展现他们的才能,创造出比普通劳动者更多的社会财富。
而轻度的残疾人通过适当的教育补偿和职业技能训练,也能和普通人一样参加社会劳动,在改善自我生活条件的同时也能创造社会财富。
中度的残疾人通过教育训练和补偿,可以参加简单的劳动和工作。
重度的残疾人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通过特殊教育可以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日常自理能力,这样他们的家长也能放心工作,不用每天在家中陪伴、照理这些孩子,所以,特殊教育可以解放家长们的生产力,一方面可以减轻残疾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特殊教育虽然比普通教育的投入要高出几倍,但是长期的教育结果会使得残疾人创造的财富远远高于投入的教育成本。
可见,残疾人通过特殊教育可以成为合格的社会劳动者,把残疾人当作一个整体,从把我国建设成为节约型社会的长远角度考虑,他们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创造出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发展特殊教育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道路充满艰难,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艰辛努力。
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和关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
残疾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们同样拥有成长和发展的愿望,拥有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给残疾人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活动,让他们在丰富的生活实践中真正实现自身价值,收获完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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