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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立高校、省立高校、市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等不同的学校类型,以及不同的高校层次、职能定位和办学特色对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与主管部门建立不同的契约关系,明确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一个时期内高校在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目的和指标,确立其考核评估方式和奖惩措施,根据确定的规章和指标对高校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建立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内部管理模式。
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突出学校党委在指导学校发展方向,进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方面的工作。
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政府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共同参与的理事会,负责组织校长的选拔、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决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确立高校内的学术权力体系,成立学校一级的学术委员会和学院一级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决策高校的学术事务。
第三,取消高校内部的行政级别,建立与原有行政序列相对应的校长职级制和职员制。
建立大学校长遴选制度,组建有广泛代表性的校长遴选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校长,并由行政部门批准任命。
3.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
建立政府指导、学校自主办学、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教育行政制度。
在当今世界范围的职业教育领域,德国的职业教育是比较发达的。
德国的职业教育分为中等和高等两个层次,类型多样,最主要的是“双元制”
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以实现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职业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指导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
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的,各专业的内容和标准要由各部门的部长与教育部的部长协调达成一致后确定,并公布相应的培训章程。
此外,各地区的行业协会也要设立职教委员会,由企业主、雇员、职业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成员共同制定针对具体行业职业培训的规章制度、审查培训合同、组织统一考试以及进行监督和咨询等,从而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作用。
鉴于此,我国今后在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方面要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范职能、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充分调动行业、企业、中介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学校的监督、管理、评估和服务,以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建立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存在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专业设置与现实脱节,毕业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弊病,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寻求改革的有效途径。
国外的职业学校在内部管理中常常广泛吸收各方利益相关者参加,以英国的维格斯特职业学院为例,该校是一所高等教育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其校内最高管理机构是董事会,成员由校长、一名学生家长代表、两名教师代表、一名学生代表、一名企业培训委员会(TECS)成员组成[23],负责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由于其管理层既包括校内人员,又包括行业界代表等校外人员,因此该校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和学生的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专业和课程,从而使学校的竞争力不断上升。
今后我国的职业学校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社会人士、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负责规划学校的未来发展方向、监督和决策学校的经费使用、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
此外,职业学校的学术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也可以吸收行业、企业人士参加。
4.民办学校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力量参与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西方国家存在着大量的民办学校,且发展比较成熟,以日本为例,日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和高校,民办学校的数量占到绝大部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促进私立学校的更好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和《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等来规范私立学校的发展,并充分利用审查、财政等手段对私立学校进行调控,而学校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在学校内部管理方面,日本私立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其中包括配偶在内的三亲以内的亲属不得超过1人,以维护学校的公共性。
理事会的职能为决定学校的发展目标、重要政策、组织和人事、委托具体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等,而理事会决定的执行以及学校具体事务的管理则由校长负责。
此外,学校还必须设立评议员会和两人以上的监事,前者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后者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财产状况和理事履行责任的情况,理事和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出任监事。
[24]这样,日本的私立学校就形成了一套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教育行政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证了民办学校的有序运行。
我国应借鉴这种制度,由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利用资金和信息资源,通过检查、评估和审计等手段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成立由学校出资方和捐赠方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施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章程和发展方针、决策和审查学校的经费使用、聘任校长,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
民办学校要设置包括党委书记和都察员在内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财产情况和运行状况,监事不能兼任学校内的任何行政职务。
完善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政府管理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的行业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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