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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一学校就是最早进行这种改革的学校之一,1993年该校将其改革概括为“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
,简称“国有民办”
[60]。
1996年,北京市政府正式批准了北京十一学校等9所学校的改制试点。
在此后的几年中,上海、天津、浙江等地先后出现大批中小学转制学校,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转制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包括重点学校转制、普通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依托重点学校转制、企业子弟学校转制、小区新建配套学校转制、撤并学校转制等不同方式。
转制学校不只是存在于基础教育阶段,在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也出现了少数转制学校。
除上述两种改革外,我国各地还尝试过多种其他形式的公立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有人总结出以下十种形式:名校办民校;公办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公办学校联合民办学校举办教育集团;公办民助型的转制;资产转让型的转制;政府出资并吸纳民间资金举办的“股份制”
学校;地方政府用贷款方式新建学校并按民营办法经营;部分地方发放教育券;采用委托管理,利用企业管理经验管理学校;优质学校采取择校收费。
[61]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以往的公立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中,改革的重点或主要目的是经济方面,即强**育经费从原来的政府财政支持转为部分或全部来自学生的学费。
我国非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普遍收费,加之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收取高额择校费或“赞助费”
,而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又不完善,对我国教育机会的公平性造成了较大的伤害。
与此类似,“学校转制”
也被认为是“翻牌学校”
,是公办学校借办学体制改革之名变相高收费,是政府在推卸办学责任,实则剥夺了学生“就近入学”
的机会,因而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其他一些以高收费为特征的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如名校办民校、公办学校举办国际班、公办高校举办独立学院等,其收费特性十分明显,而办学效果的“体制优势”
则难以显现,也不断受到各方面的质疑。
鉴于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对于以公立学校转制为代表的“收费型”
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也开始从支持试点转向限制整顿。
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
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九五”
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也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
但到1998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态度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从严控制……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更明确地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到2006年,对“转制学校”
的治理则开始变得更直接和严厉,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62]根据这一精神,各地也“纷纷开始采取强硬政策整顿高收费的‘改制学校’”
[63]。
(三)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途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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