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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以下途径:“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这一论述中指出了我国公办学校办学体制的途径主要是中小学阶段的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政府将公立学校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管理(同时提供全额财政支持)、在高等教育阶段企业和行业参与办学等形式。
在所有这些新的办学体制改革中,“收费”
将不是主要特征,而是强调政府履行对这些学校的财政支持责任,只是改变举办方式,激发学校办学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出资、捐资办学”
,而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办学。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
这一原则不只是针对民办教育,也同样适用于公办教育。
教育是一种公益事业,是民生之本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石,这是对我国教育事业根本性质的规定。
“促进公益”
是政府资助和管理教育的合法性依据,是否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的公益性是判断政府工作绩效的基本标准,也应该成为政府政策选择的基本依据。
必须看到,我国主流价值观已经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效率”
转变为新世纪以来的“公平”
,“科学发展观”
和“建立和谐社会”
要求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即使某些改革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办学效率和业绩,如果危及公平,也将被列入限制甚至禁止之列。
根据这一原则,就必须消除“办学体制改革”
就是“收费”
的观念和实践,不断探索以“政府财政资助、民间管理”
为特征的办学体制改革。
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看,在接受财政拨款的同时给公立学校放权是完全可能的,美国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和英国的脱离地方政府管理的自我管理学校(self-gschool)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同时,不论进行何种形式的改革,公办学校都应该承担接受“就近入学”
学生的义务,这也是为了体现政府在教育中的责任,公办学校不能以“转制”
为由推卸这种责任。
同样,公办学校也不能以“体制改革”
为名超越政策法规的限制,与其他学校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惟其如此,公办办学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由于办学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因而除办学经费和资源筹措外,学校的内、外部管理也可以属于办学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落实办学自主权”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等内容也是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其核心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力量在学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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