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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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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与落实政府对民办教育实施财政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经过近30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财政角度而言,一方面,民办教育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和民间资金,缓解了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的财政压力;从教育机会均等的视角来看,民办教育发展扩大了各级各类教育机会的供给,满足了民众的升学需求。
另一方面,民办教育通过多样、灵活的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了民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但与此同时,作为教育事业的新生产物,民办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办学质量不高、师资队伍不稳定、经费来源单一、财务状况恶化等。
虽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财政扶持不足已成为严重制约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教育规划纲要》第四十三条重申了政府对民办教育大力支持的态度,并且在强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的必要性。
这表明我国政府在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1.民办教育的属性与政府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必要性
教育应界定为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它不仅有助于受教育者素质提升,同时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
这表明,与公办教育相同,民办教育也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所承担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事业,其办学体现了社会公益性原则。
为此,从教育成本受益者分担理论出发,政府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其具体体现则是政府应将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拨付给民办学校。
与此同时,政府财政资助也能有效抑制民办教育的营利趋向,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2.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缓解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升学需求的提升,未来教育需求将出现进一步的扩增。
而政府所能提供教育供给总量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
弥补缺口的主要瓶颈在于政府财政经费严重不足,单一的依赖于政府的教育投入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
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民办教育资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效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教育办学,充分吸纳社会资源,缓解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不足。
3.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相当于公办同类学校的2至3倍。
相关研究表明,民办学校在校生群体中虽然存在一定比例的高收入群体,但贫困家庭子女也在其中占据相当高的比例,特别是在农村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这一情况尤为突出。
显然这类学生群体面临着沉重的学费负担。
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生经济资助体系,减轻学生的学费压力,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4.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可以促进民办教育的财务稳定性
资金来源单一和经费匮乏是威胁民办教育财务稳定性、限制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所在。
由于办学历史短暂尚未完成稳定的资金积累,以及提供大额捐赠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缺乏,我国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过度依赖于学生学费收入的倾向。
这种财务特质使得民办学校容易受到生源市场波动的影响,一旦遭遇适龄人口减少或公办学校扩招的情况,民办学校的经费筹措则不可避免地出现困难,将直接波及学校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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