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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部分,而到2002年之后则整合为“私立大专院校整体发展经费补助”
制度,并逐步提高了奖励性资助经费的比例。
2004年之后台湾地区启动的“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划”
和“奖励教学卓越计划”
采用竞争机制,向包括私立大学在内的出色院校提供专项资助。
2009年私立大学财政资助总额达33.14亿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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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以上相关国家或地区对民办教育财政资助的实施成效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提升私立教育的办学质量;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私立学校的学费上调,通过缩小公私立院校之间的办学资源差距,或是通过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的形式,充分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第三,借助财政资助工具,强化对私立学校运作管理的监控和引导,抑制了私立学校的不良办学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第四,通过竞争性拨款模式,推动公私立院校之间的良性竞争,充分调动各类院校的办学活力和办学特色。
相对于上述私立教育发达国家与地区,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但由于该项规定并没有得以制度化,使得在现实中,很多地方都没有设立此类专项资金。
相反,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着政府部门巧立名目,向民办学校征收各类管理费的现象,导致本已陷入财务困境的民办学校雪上加霜,严重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实施的前提与具体路径
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助这一制度工具,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提升民办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条件保障,无疑是我国政府决策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为推动我国未来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和落实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制度。
首先,作为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实施的前提,各级政府需要积极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试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扶持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而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将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主要对象,从而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其次,在具体实施路径的选择方面,各地政府应依据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与不同阶段民办教育的特征,构建多种模式相结合、切实有效的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
1.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相结合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将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财政预算中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教学和实验设施等办学条件的完善、师资队伍的培养提供资金补助。
间接财政资助是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在校生提供奖助贷等经济资助方式,减轻学生学费负担,推动教育公平理念的实现。
2.竞争性资助和非竞争性资助相结合模式
竞争性资助是指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之下,让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财政资助对象。
例如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中,可通过竞标方式,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中选择符合标准的资助对象。
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民办学校积极提升科研水平,也能提升财政经费的投资效益。
而非竞争性经费则是针对某些特定的项目或地区的民办教育提供重点财政资助。
例如对民工子弟学校、培养国家急需人才的民办学校、地处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民办学校可提供专项财政资助。
3.奖励性资助与补助性资助相结合模式
所谓奖励性资助是指政府依据效率与绩效原则,通过考核评估的方式,对办学绩效显著、办学特色鲜明、在培养急需人才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或是在促进教育机会公平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民工子弟学校等组织或办学者个人提供的具有奖励或表彰性质的财政资助,以此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成效。
补助性资助则是为维持民办校的健全发展,针对各类民办学校,依据相同的指标提供财政资助。
4.一般资助与专项资助相结合模式
一般资助是指政府提供给民办学校,并且经费使用可由被资助学校依据自身需求灵活使用的财政资助。
专项资助是由政府提供给民办学校、并且指定经费使用途径的财政资助。
5.税收优惠、订单式委托培训、教育券等多元化资助方式的运用
除上述各类资助模式之外,各级政府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各种财政手段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
对于需求迫切、资金困难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政府可采用订单方式拨付相关经费,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相关的教育与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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