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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
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由此正式确立了“以县为主”
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成为基础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
但是,随着经济领域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村教育费附加、各种教育集资和农业税相继取消,乡镇财政收入极度萎缩,建立在乡镇财政基础上的县级财政基础薄弱,基本上是“吃饭财政”
。
尤其是在中西部的农业大省,县级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的庞大需求中面临着“主”
不起来的危险,结果导致地方政府大幅削减教育经费开支、降低教师待遇标准(克扣教师地方津贴),长期以来困扰农村学校的债务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化解,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偏远山区,有不少学校连基本办学条件都难以保障,城乡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差距越来越大。
另外,“以县为主”
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以县为主”
投资体制,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对称,使得县级政府在师资编制和调配上缺乏应有的权力和能力,难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短缺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
因此,“以县为主”
教育管理重心偏低,难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受教育机会公平公正的目标,需要省级政府进一步统筹协调,加大对财政贫困的农业县转移支付的力度,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充足供给,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人口流动加快,需要区域之间加强教育协调和协作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日益加快,我国人口流动的规模也日益扩大,跨区域人口流动给教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人数已超过880万人,半数以上集中在东部地区。
[72]以广东省为例,2008年非户籍义务教育在校生269万人,其中外省户籍为131万人,东莞、深圳等地有些学校流动人口子女数占学生总数的23。
庞大的跨区域受教育人口,需要政府间高效率的协调和合作,需要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通过协商解决教育成本分担、招生、考试和就业等问题,而当前教育管理层次过低,协调难、成本高、效率低,不仅成为流动人口跨区域接受教育的制度障碍,而且也不同程度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教育不公平。
比如在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高中教育普及水平高的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虽然设备和师资精良,但仍然会陷入招生困境,规模萎缩,难以得到国家规定的普职比例。
而在一些贫困地区,还有不少学生享受不到优质职业教育的机会,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发达地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着力解决招生和就业问题。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一个省域内的不同地区,也需要提高教育管理层次,从宏观上协调这些矛盾和问题。
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合作日益扩展和成熟,人才资源相互沟通和优势互补需要跨区域的教育协作,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等经济合作区域,将使这些地区的教育日益成为一个联动发展的整体,因而,迫切需要加强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推进跨区域的教育协作,从而从整体上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二)明确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内涵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是对中央和地方管理教育权责关系所做的新的调整和划分,其前提是确保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政府在国家宏观教育规划和方针政策下统筹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则,其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提高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第一,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标准和保障措施。
第二,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第三,由省级政府负责对义务教育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转移支付力度。
第四,由省级政府负责协调流动人口跨区域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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