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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厘清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教育权责关系
保障省级政府教育统筹,首先需要厘清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教育权责关系,确定合理的权责边界。
由于不同层级教育、不同类别学校的性质和发展目标不同,政府层级的权责关系并不一致,比如,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政府的权责差异很大。
这就需要中央政府根据学校性质确定省级政府的教育责任,在教育的哪些领域,中央政府应该将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在哪些领域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都必须加以清晰界定,否则,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仍然难以避免。
比如,在教育投入上,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在教育债务上,特别是地方高校债务[7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分担,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能力,也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教育权责关系的基本定位。
2.进一步完善省级政府教育公共财政体系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不仅需要省级政府教育职能的加强,而且也需要省级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管、办、评”
分离的新型教育治理结构,因而,省级政府统筹并不意味着由省级政府越俎代庖,对学校事务面面俱到,也就是说,不是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而是充分利用公共财政手段管理和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
所以,首先,需要完善以省为主的教育公共财政体系,要通过适当统一省级及以下政府间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重点强化省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
其次,要根据各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差距,完善教育财力差异补偿机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
再次,建立和完善省域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经费分担和补偿机制,对辖区内跨县市流动的义务教育学生的教育成本按比例由省和省以下政府分担,省财政承担主要部分,并对流入地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最后,创新教育拨款机制。
实行省级政府统筹后,教育拨款的中间环节增多,要通过创新教育拨款机制,规避层级政府或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挤占和挪用,确保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公平发放。
3.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教育协作机构和机制
省级教育统筹超越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划分,因而所面临的问题和涉及的关系都将十分复杂,需要部门之间和区域之间很好的沟通与合作:第一,在省一级建立教育协作机构,协调市县之间、省与省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二,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健全协调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流动人口教育、招生、考试、就业和合作办学等问题。
4.创新决策机制,提高省级政府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
加强省级政府统筹以后,省级政府承担了更多的教育决策权力,同时也意味着决策风险的增加。
省域内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人口变化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将使省级政府面临十分复杂的教育决策环境,如何保证省级政府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一,强化省级教育科研机构的决策服务意识,提高研究能力。
第二,完善教育决策程序,重大政策出台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要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吸收社会各方面成员参与决策讨论和辩论,确保教育决策的民主化。
第三,建立独立的、非政府的教育决策咨询和服务机构,保证教育决策信息的客观公正。
5.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省级政府的教育监督和问责
加强对省级政府的教育监督与问责是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关键是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第一,强化中央政府教育督导功能,加强对省级政府的教育监督,确保省级政府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二,逐步完善教育评估制度,对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和问责。
第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管评”
分离,充分发挥督导机构对省级政府的教育监督功能。
第四,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察纳雅言,并接受媒体和大众对教育的评价和监督。
总之,由于教育影响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任重道远,不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实现职能转变和通力合作,更需要建立广泛的社会合作机制,不断丰富教育资源,为教育持续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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