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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特教师资培养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在实践中的表现还是不容乐观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普教特教师资培养和培训的一体化程度较低;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相脱离,职前培养缺乏实在性,在职培训缺乏连续性、针对性、实用性、研究性和专业性等。
长期以来,我国特教师资的培养主要依靠高等师范大学(学院)的特殊教育专业(系)、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与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的特师部(班)。
高等师范大学主要是培养高水平理论知识的特殊教育通才,后两者主要是针对某类特殊儿童培养师资,如视觉障碍教育、听觉障碍教育等。
现在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中等特殊师范、大专和本科学历层次的特殊师资培养格局。
也就是说,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既有定向型模式,也有非定向型模式,但二者相互融合的模式却不多见。
而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特殊教育课程纳入普通师范教育中的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特教师资的在职培训没有得到与职前培训一样的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特教师范学校师资培训部、特教学校附设师资培训班,以及各种形式、层次的短期师资提高班、函授等多种形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在职培训,但是进行在职教育机构的专业水平往往不高,他们大部分只注重形式,培训没有连续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缺乏实质效果,难以满足教师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影响了我国特教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因此,我国的特教师资在职培训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推进普教特教师资培育的一体化进程,使得普通师资培养特殊化,特殊师资培养普通化;促进职前和在职培训一体化,并采用校本培训、网络培训、特校与大学的合作培训以及自我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
(三)提升我国特教师资质量
第一,在职前培养上,普通师范教育应逐渐转变培养目标,不再仅仅是培养单纯的普通教育教师或者特殊教育教师,而应促进二者的结合;尤其在融合教育的大背景下,更应该着力培养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知识、态度与技能的普教教师,以满足现实的迫切需求,真正促进每个学生都得到适当而有效的教育。
也就是说,在普通教育教师培养课程设置中应加入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内容。
第二,要加大普教教师和特教教师在职培训的力度。
教师专业化成长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面对着越来越多样化的学生,为了满足学生的个别教育需要,普教教师和特教教师就必须不断接受高质量的在职培训,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并转化为促进学生进步的重要动因。
第三,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
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
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
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第四,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
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
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
第五,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师范院校)应重视培养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从而为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提供和储备重要的特殊教育教师教育队伍。
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还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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