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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我国高等教育学校一般均由国家政府举办,政府以举办者的身份承担高等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
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预期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是成正比的。
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参加社会工作后会获得比其他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多的经济收益。
此外,高等教育还能够给接受高等教育者个人带来非经济利益,比如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在未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文化素养。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接受高等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也应当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等教育发展除了从政府获得经费、争取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收取学杂费以外,还必须面向社会、面向校友、面向企业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争取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支持。
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是许多发达国家使用的成功办法,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可以缓解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目前,社会捐赠、校友捐赠已成为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首先,从法律地位角度来说,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大学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可以申请免税。
其次,基金的市场运作,提高了基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更规范,使基金保值增值更有效率和安全。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教育筹资十分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普遍较差,甚至无法保持学校最基本运转,极大制约了这些地区的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教育和社会经济事业的整体发展。
我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中都有重视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的要求。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
。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等专项工程也是国家对贫困地区教育重视的体现。
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投入中的关键领域与薄弱环节,在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地区教育投入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教育不公平、教育不均衡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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