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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当教职工和学校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当起到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可能的情况下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寻求法律帮助的意识、责任还不够明确。
教职工、学生作为学校的重要主体,有权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这个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
校长权力的扩大不等于教职工权利的缩小,它与发扬教职工民主精神应该是统一的。
因此,民主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和维护教师、学生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2.依法治校视角下实现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
依法治校对于民主的意义就在于确立和维护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推进学校依法实施民主管理。
(1)健全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依法治校要求有法可依。
所依之法除了宪法、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学校章程和管理规章。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章程是学校成立的条件之一,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教”
。
可见,学校管理中所依据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在依法治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特殊的地位。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是实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基本条件。
在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充分体现民主,在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规章制度的建立。
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容不仅应包括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等在内的直接表现学校民主管理内容的制度,还要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
另外,学校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学校的实际,做到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
(2)保证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章程和规则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学校的管理权力,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能超越学校职权自行设定或者变相限制教师学生权利、增加教师学生义务的事项。
学校的制度建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民主性也是合法性的应有之意,学校所制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得到大多数教职工的拥护和赞成,章程和规章制度的通过必须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民主程序。
(3)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是依法维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监督、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的重要体现。
首先,要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如校内学生、教师申诉等救济性制度,明确受理教师申诉的职能机构,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教师、学生与学校的争议。
其次,要健全教师、学生处分程序以及与师生权益密切相关的公示、听证、回避、保密等程序性保护制度,确保师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另外,要建立校内纠纷调解机制。
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在不损害学校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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