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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一般泛指人的力量和权能;而天人之辩亦相应地常常展开为力命之辩。
历史地看,儒家主张“为仁由己”
,其中包含着在道德领域肯定主体权能的观念,但在道德领域之外,儒家往往又强调命对人的制约作用,从而徘徊于外在天命与主体自由之间。
道家既追求个体的“逍遥”
(精神自由),又主张无为“安命”
,在游移于力命之间上,亦表现出类似儒家的倾向。
从总体上看,随着儒学的正统化,儒家价值系统中注重天命这一面也得到了某种强化,当宋明时期的理学家强调“仁者,天之所以与我而不可不为之理也”
[9]时,其中多少已包含着某种宿命论的趋向。
价值观意义上的天人之辩,在现代也表现出多重向度。
就主要的趋向而言,将自然理想化、要求回归自然的价值取向,首先被推向了历史的边缘。
在富国强兵、科学救国、走向现代等历史要求下,变革、征服、支配自然,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就人自身而言,对天性的维护,曾是“无以人灭天”
的含义之一,但在现代,对本然的天性的关注,逐渐为天赋人权、自由个性等所取代,在这里,“天性”
已被赋予多方面的社会历史内容。
天人之辩在近代更深刻的转换,则与拒斥天命论联系在一起。
近代伊始,思想家们便已对超验的天命提出了种种批评和质疑,随着冲决罗网、伸张个性等历史要求的突出,西方意志主义的引入,心力、意志、人的创造力量等越来越被提到了重要的地位,意志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蔚为思潮。
这种思潮对传统的天命论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冲击,尽管其中所蕴含的非理性主义趋向,使其在解决广义的天人关系等问题时,也存在自身的问题,但相对于仅仅突出人的理性规定,对非理性方面的关注,无疑也表现出扬弃过度理性化的趋向,后者与广义的人文关切具有一致性。
由天人之际转向社会本身,便涉及群己关系。
早期儒家已提出了成己与成人之说,成己主要是自我在道德上的完善,它表现了儒家对个体性原则的理解;成人则是实现首先社会群体的价值,它所体现的更多的是群体的原则。
当然,在成己与成人之间,后者往往被赋予目的的意义,所谓“修己以安人”
[10],便表明了这一点。
相对于儒家,道家更注重个体的存在价值,他们以“保身”
“全生”
为追求的目标,[11]并把个体的逍遥提到了突出的地位。
不过,道家的价值观念并没有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
随着儒学向正统意识形态的衍化,群体的原则一再地得到了强化;理学提出“大无我之公”
[12],要求个体自觉地融入群体及整体,已表现出某种整体主义倾向。
步入近代以后,群己之辩呈现较为复杂的情形。
一方面,“我”
的自觉以及反叛天命、个性解放、尊重个人权利等近代的要求,将个体性的原则逐渐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个人主义的人生观等也应运而生。
这种个体性的原则对整体主义无疑具有解构的意义。
另一方面,深重的民族危机、救亡图存的历史需要,又使群体、民族的利益变得十分突出,从而,群体的原则依然受到了相当的注重。
即使是严复、胡适这样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思想家,也同样时时流露出对群体原则的关注。
可以说,个体性原则与群体原则似乎都未能获得充分的展开:在中国近代,往往较少将个体原则推向极端者,也很难出现传统的整体主义者,相反,试图沟通群体原则与个体原则的思想却获得某种历史的前提,李大钊关于大同团结与个性解放相统一的观念,可以看作是这方面的积极成果。
对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的双重关注,既展示了人文的关怀的具体内容,也表现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国走向现代的特点。
与群己关系相联系的是义利之辩。
群体与个体的定位并不仅仅体现于抽象的观念认同,它在本质上总是涉及具体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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