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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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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初制,有大狱必面讯。

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

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

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

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

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

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

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

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

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

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

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

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

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

寻并宽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

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

南法司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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