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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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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可。

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

未报。

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

神宗亦不罪也。

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

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举行。

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

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

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

皆不报。

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

中允黄道周言:

“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

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

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

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

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

’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

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

’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

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

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

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纳其言。

然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

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

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

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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