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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儒家的现实主义流派 荀子(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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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分类名词。

如果继续这样分类下去,又将陷于穷尽,不得不停止下来。

这样,荀子把“名”

分为两类:共名、别名。

共名是人进行综合思考的产物,别名则是人进行分析思考的产物。

所有的名称都是人的创造。

在为万物命名时,何以这样命名,其实都是强加给它们的。

称之为“狗”

的动物,本来也可以称之为“猫”

但等到一个名字被大众所接受之后,这个“名”

和这个“实”

的关系便约定俗成了。

这便是荀子在《正名》篇所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

约定俗成谓之宜。”

荀子还说:“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正名》)这是说,当一个新的王朝兴起,新的君王和他的政府的职责,首先就是制订一套新的名字。

荀子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

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

这是说,新的君王藉制订事物名称,推行他的意志;先为大众所知,然后领导大众达到统一。

如果另立新名,惑乱人心,就是大奸,其罪如同伪造文件、使用假量器一样。

论其他学派的谬误

荀子认为,名家和后期墨家的思辨大部分建立在逻辑诡辩上,因而是谬误的。

他就运用逻辑上“名”

与“实”

的关系,把这些谬误分为三类。

第一类谬误是他所称的“惑于用名以乱名”

在这类谬误中,包括后期墨家所称“杀盗非杀人也”

荀子认为,盗意味着他首先是人,“人”

的概念,其外延大于“盗”

的概念,而且包括“盗”

的概念,因此,称“盗”

时,同时就指是一个人,杀盗也就是杀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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