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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又议决:关于特定问题的用途,有一国提出,即可作废。
[3]当时中国最反对的,为“对于盐税,须设立特别税关,或类似税关的机关,监督改良”
一条。
[4]时财政总长周学熙,电令驻英公使和英国克利斯浦公司,成立借款一千万镑。
六国团电知本国各分行,不代中国汇兑。
周学熙命长芦盐运使,于税项下按月取出克利斯浦借款利息。
与庚子赔款有关的各公使,忽又出而抗议。
说盐税系庚子赔款的担保,不能移作别用——其实自辛丑以后,盐税逐年增加,以赔款余额为担保,久有其事。
使团并没反抗——中国不能已,将财部命令取消。
《克利斯浦借款合同》,有“在债票全发行以前,中国政府如欲借款,公司有优先权”
的条件,亦由中国政府予以赔偿,将此条取消。
[5]赔款五十万镑,合七百五十万卢布。
后减为二百五十万卢布。
分二十五年还清。
须前三年赔款付清,并商埠开办,已满三年,英兵乃撤退。
此时赔款由中国代偿,英兵亦即撤去。
[6]一八八一年之《中俄条约》,本订明十年修改一次。
倘或未改,便仍照行十年。
第一、二次都未改。
此时为第三次满期。
俄人乃向中国提出强硬要求。
其条件为:(一)国境百里以内,一切贸易都无税。
(二)俄人于蒙古、新疆,均得自由移住。
且一切贸易均无税。
(三)科布多、哈密、古城三处设领。
(四)伊犁、塔城、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等处,有设领主权。
于各该处及张家口,均准俄人购买土地,建造房屋。
[7]俄人提出最后通牒,在一九一一年三月十日。
以二十八日为最后期限。
中国于二十七日承认。
[8]商务专条所载,为:(一)俄人得自由居住移转,经理工商业及其他各事。
(二)俄人通商免税。
(三)俄国银行,得在蒙古设立分行。
(四)俄人得在蒙古租地或买地,建筑工厂、铺户、房屋、货栈,及租地耕种。
(五)俄人得在蒙古经营矿业、森林业、渔业。
(六)设立贸易圈,以便俄人营业居住。
(七)俄人得在蒙古设立邮政。
(八)俄国领事,得使用蒙古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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