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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美二约,亦有同样的条文,并非英人独有的权利。
一八六四年,总理衙门公布《海关募用外人章程》。
自此以后,各关税务司,遂无一华人。
而一八九六、一八九八两年的英、德借款,《合同》均订明:“此项借款未还清时,海关章程,暂不变更。”
英人又要求:“英国在华商务,在各国中为最大时,总税务司必须任用英人。”
亦于一八九八年,经总署答复允准。
于是中国所用的税务人员,其地位,就俨然发生外交上的关系了。
辛亥革命,外人怕债权无着,由公使团协议,将关税存放外国银行。
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即偿付外债的余款——所谓关余,亦系如此。
于是中国财政上,又多一重束缚。
民国六年,中国因参加欧战,要求各国修正海关税则。
经各国允许,于次年实行。
这一次的修改,据专家估计,亦不过值百抽三点七而已。
巴黎和会开会时,我国曾提出关税自主案,被大会拒绝。
华盛顿会议时,又经提出。
其结果,乃订成《九国中国关税条约》。
[2]订明批准后三个月,中国得召集与约及加入各国,开一关税会议,实行一九〇二年的《中英商约》。
在此约未实行以前,得在海关征收一种值百抽二点五,其奢侈品,则加至值百抽五的附加税。
至于估计物价,切实值百抽五,则不待此约的批准,即可实行。
约中并订明中国海、陆边关的税率,应行划一。
其后关税会议,于民国十四年,由段政府召集。
十月二日,在北京开会。
[3]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
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各缔约国,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的权利,允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关税的束缚。
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条例,于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
而中国政府,申明裁厘之举与国定税率,同时施行。
同时,中国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
至于海关附加税问题,则未能议决而段政府倒。
关税会议,于十五年七月三日,由各国代表宣告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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