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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一方面宣告取消不平等条约,[5]并宣布于十六年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同日裁厘。
届时未能实行。
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国先订立《整理关税条约》。
约中订明:“前此各约中,关于关税的条文作废,应用自主的原则。”
[6]自此以后,德、挪、荷、英、瑞、法六国的《关税条约》,先后订成。
而比、意、丹、葡、西五国,是年亦均订有《友好通商条约》。
约文规定,大致相同。
[7]政府乃将七级税公布,于十八年二月一日实行。
其后裁厘之举,于二十年一月一日实现。
同时废七级税,另定新税率。
关税自主,到此才算真实现了。
关税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问题。
况且陆路边关税率:中日间早于民国九年,订立协定,申明和海关一律。
中英、中法间,亦于十七年《换文》,申明旧办法于十八年作废。
俄国则参战后另订新约,本系彼此平等,自更不成问题。
税务司虽仍任用,而从前约束,既已失效,亦可解为我国自由任用了。
关税自主,本系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一经丧失,更图恢复,其难如此。
此可见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国创业的艰难,后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1]见第四编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2]见第五编第十章。
[3]当时到会的,除原订《九国条约》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请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国,共十二国。
[4]当时中国提出的附加税率,较华会所许百分之二点五为高。
各国不肯承认。
相持未决。
而段政府倒,会议停顿,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点五征收。
[5]见下章。
[6]条文言“缔约国在彼此领土内所享受的待遇,应与他国一律;所课关税、内地税,或其他捐款,不得超过本国或他国人民所纳”
,是为最惠国及国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7]唯中日《关税协定》迟至十九年五月间,方才订立。
并附表规定若干货物,彼此于一定期间,不得增税。
此约日本颇受实惠,但以三年为期,现在亦已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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