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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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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不平等条约,可以有两种办法:其(一)是片面的宣告。
其(二)是共同或个别的谈判。
中国在国际间,不平等条约的造成,全由前清政府昧于外情之故。
至其末造,则外力的压迫已深。
帝国主义者,是很难望其觉悟的。
无论共同或个别的谈判,都很难望其有效。
所以国民政府,于奠都南京后,即毅然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宣言。
[1]十七年七月七日,更照会各国公使,请其转达各该国政府,定为三种办法:(一)旧约期满的,当然废除另订。
(二)未满期的,以相当的手续,解除重订。
(三)已满期而未订新约的,另定临时的适当办法。
旋颁布临时办法七条。
[2]此项照会,既经发出后,和我订立条约的,十七年有比、意、丹、葡、西五国。
十八年有希、波二国。
十九年有捷克和法国的《越南通商专约》。
至土耳其的《友好条约》,则系二十三年四月订成的。
在此诸国以外,德、奥与俄,战后的条约,本已平等;其余各国,虽然新约尚未订成,然废除不平等条约,既经我国定为政策,此后自然要本此进行,平等条约的订立,只是时间和手续的问题了。
不平等条约,贻害最大的,要算(一)关税协定,(二)领事裁判权,(三)租界,(四)租借地,(五)内河航行五端。
[3]关税交涉,已见前章。
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动机,也起于《辛丑条约》。
见第四编第十八章。
巴黎和会中,我国亦曾提出撤消领判权,给大会拒绝。
华盛顿会议中,又经提出。
乃议决:由各国各派代表,[4]组织委员会,调查在中国的领判权的现状和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后再议。
[5]此项委员会,于十五年一月,在北京开会,至九月十五日而毕。
撰有《调查报告书》。
[6]对于撤销领判权,仍主缓办。
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所订条约,均有于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判权的条文。
《比约》则规定另订详细办法。
如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判权诸国过半数放弃,比国亦即照办。
五约均附有(一)中国于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
(二)放弃领判权后,外人得杂居内地,经营工商业,享有土地权——但仍得以法律或章程,加以限制。
(三)彼此侨民捐税,不得较高或有异于他国人的条件。
[7]墨西哥未定新约,但该国政府,于十八年十一月,宣言将领判权放弃。
租界的设立,本不过许外人居住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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