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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中国人的放弃和外国人的侵夺,而行政、司法、警察等权,往往受其侵害。
这还是事实。
到一八九六年的《中日通商口岸议定书》,[8]就索性将管理道路、稽查地面之权,明定其属于该国领事,这更可称为不平等条约之尤了。
而在事实上,妨害我国主权尤甚的,则要算上海的租界。
[9]上海租界的市政,属于工部局。
其根据,系一八九六年的《洋泾浜章程》。
[10]此章程由外人纳税会通过,经各国领事认可,驻扎北京的公使批准。
工部局董事,系由纳税人选举,而纳税人年会,则由领事团召集。
是以各国的外交代表和其照料商务的领事,而干涉起我国的市政来了。
民国以来,除德、奥、俄三国在天津、汉口的租界,因欧战而取消外,其余一切,都因仍旧贯。
到国民军到达长江流域以后,英国在九江、汉口的租界,才和中国订结协定交还。
镇江的英人,于当时退出,后亦申明愿将租界交还中国。
于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交还。
[11]比国的天津租界,则于十八年八月交还。
英国在厦门的租界,亦于十九年九月,以协定声明取消。
现在所有的,除日本最多外,[12]只英在广州、天津、营口,法在广州、汉口、上海、天津和鼓浪屿、上海、芝罘,还有公共租界而已。
内河和沿海的航行权,各国通例,都是保留之于本国人的。
这不但以权利论,应为本国人民所独享,即在国防上,亦有很重要的关系。
而前清政府,不明外情,一八五八年的《天津条约》,许英人在长江航行。
各国援最惠国之例,群起攘夺,而长江航权,遂非我所独有。
一八九五年《马关条约》,开苏、杭为商埠,后四年,遂颁布《内港行轮章程》。
华洋轮船,照章注册的,一律准其通航。
外人在华航行权,遂愈加推广。
至于沿海,则条约未订立以前,外人业已自由航行,更其不必说了。
前清所订的条约,只有一八九九年的《中墨条约》,申明“不得在国内各口岸间,往来贸易”
,然而无补于事。
民国现在,虽亦未能将已丧失的航行权,即时收回,然十八年的《中波条约》,十九年的《中捷条约》,均订明将内河和沿海的航权保留。
其余各国,重订条约时,亦可渐谋改正了。
租借地在法律上,本来和割让地显然有别。
但在事实上,则外人据之,亦未免隐然若一敌国。
中国的有租借地,自德人之于胶州湾始,而旅、大、威海、九龙、广州湾,就纷纷继起了。
欧战之际,胶州湾又为日人所据。
其后因山东问题的解决而交还。
至于华盛顿会议中,中国代表要求各国交还租借地,则只有英国允将威海卫交还,其后于十九年四月实行。
至英于九龙,日于旅、大,则均声明不肯放弃。
法于广州湾,当时虽声明愿与各国同行交还,然迄今亦仍在观望之中。
不平等条约的内容,其荦(luò)荦大端,要算前列的几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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