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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又经中央执行委员修正。
[4]于是国民政府的组织,亦随而变更。
设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至三十六人。
各院皆设院长及副院长,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
五权由各院分别行使。
惟遇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务,则由主席团解决之。
主席并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此外直属于国民政府的,还有军事委员会、训练总监部、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全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等。
地方制度,民国以来,还是沿袭前代的省制的。
但废去府直隶州厅,而成为初级制。
民国初元,各省的军民长官,称为都督和民政长。
三年,改称将军、巡按使。
六年,又改称督军、省长。
统辖几省军事的,又有巡阅使、经略使等名目。
裁兵议起,则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
省与县之间,又曾设立道尹。
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省政府组织法》,亦取委员制。
以一人为主席,其下分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实业各厅,厅长即就委员中任命。
首都及人口百万以上,或政治经济有特殊情形的为特别市,与省同属行政院。
[5]其人口在三十万以上,或在二十万以上而营业、土地等税占全收入之半数以上的,则为普通市,不属县而直隶于省。
市设市长,县设县长,其下都分设各局,以理庶政。
未能设县的地方,则立设治局,置局长。
其交通便利或向来自治较有成绩之地,则设县政建设实验区。
其区域或一县或合数县不定。
得设立区公署。
不设道尹,唯近年苏、皖、赣、鄂等省,设立行政督察专员。
县在建国大纲中,本定为自治单位,其下分为若干区。
区之下为乡镇。
镇之下为闾,闾之下为邻。
邻五家。
闾五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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