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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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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提出的要求支付2011年3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3.蒋云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非生产性值守岗位,不同于生产或经营性岗位,是一种辅助性岗位,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决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基本特征是一般正常情况下,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也可以休息并自行安排活动。

蒋云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须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同时,蒋云值班与其生活混同,且并未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单位加班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其诉请要求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4.关于加付赔偿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作出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支付时,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而蒋云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故蒋云诉请加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5.关于防暑、防寒及交通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德胜公司答辩称:1.蒋云非德胜公司员工,其与德胜公司系股东与公司关系。

蒋云原系食品公司下岗职工,2007年7月18日蒋云与食品公司签订了《置换全民(集体)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写明了蒋云同意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置换全民(集体)职工身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德胜公司于2007年成立,蒋云系该公司股东,股东花名册中显示蒋云持有公司股份。

蒋云称自己是德胜公司员工,但并未提供其在德胜公司从事工作的岗位,蒋云与德胜公司仅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非实质上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2.蒋云称与德胜公司、德润公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于理有悖。

因此,蒋云称其在德润公司工作的同时也在为德胜公司工作,要求德胜公司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逻辑完全是错误的。

本案中,用工单位是德润公司,管理、使用劳动者的是德润公司,蒋云实际也是在德润公司从事值班工作,与德胜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

因此,德胜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蒋云与德胜公司系股东与公司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德胜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请求依法驳回蒋云对德胜公司的诉请。

本案在法院再审期间,蒋云提交书面《撤回对德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书的申请》,后又口头向法院撤回上述撤回的申请,请求法院按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全部审理。

另查明,蒋云于2011年7月22日,向德润公司移交工作的工具及执勤室钥匙一串。

法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蒋云与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7月双方自愿解除。

后蒋云入股食品公司改制后成立的德胜公司,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德胜公司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审对蒋云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蒋云经德胜公司推荐于2009年12月28日到德润公司从事门卫值班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虽然蒋云与德润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有证据证明,2011年7月22日,蒋云与德润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此时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蒋云在本案中亦未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解除蒋云与德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蒋云提出要求德润公司支付加班费问题,由于其不能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一、二审对蒋云的该项主张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故蒋云主张其在德润公司工作时间应当获得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遗漏蒋云诉讼请求的问题。

蒋云称原审判决遗漏如下几点:1.遗漏了支付赔偿金和防暑、防寒及交通费以及缴纳从2011年3月1日至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自1995年起共1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2.遗漏2009年12月28日至31日4天的工资;3.遗漏蒋云申请仲裁后,蒋云仍上班至2011年7月31日5个月的工资和遗漏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欠发其在岗工资11601元、补偿少算的5940元。

就上述问题而言,蒋云请求支付防暑、防寒、交通费项目均不属劳动争议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蒋云请求支付缴纳从2011年3月1日至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费、补缴1995年起共1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等项目,因该请求涉及公司改制的内部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蒋云请求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原一、二审对蒋云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德润公司支付蒋云赔偿金4950元,因此,蒋云的该项请求原审并未遗漏。

关于是否遗漏2009年12月28日至31日4天工资的问题。

经查,按原一、二审认定的蒋云在德润公司工作的起止时间,蒋云在德润公司工作了4个月零4天,而原一、二审均按4个月计算工资,确实少算了4天工资,故蒋云该项主张成立,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劳社部发〔2008〕3号)中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之规定,德润公司应支付蒋云4个月零4天的工资为6903元(1650元÷21.75天×4个月零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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