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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2.发生工伤事故索赔纠纷时,“包工头”
的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所有承包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与“包工头”
一起,对外向施工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时,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包工头”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包工头”
上一级所有的合法承包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二)建筑企业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1.原则上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于该无效的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二者内部的分担主要看过错形式及过错程度。
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一方先偿还的,可以向有过错的对方追偿。
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情况下,上一手承包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包工头”
与承包人内部责任承担比例,也要依据现行法律进行界定。
2.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包工头追偿,需要看企业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包工头”
没有施工资质。
依据建筑企业是否明知道还是应该知道“包工头”
资质,过错程度不同,分担比例也不同。
如果建筑企业通过平时业务往来明知“包工头”
没有资质还分包,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如果合法承包人属于懈怠行使其选任责任,其过错与“包工头”
一般可认定同等过错;如果“包工头”
以挂靠的形式获得承包,发包人也无法知道承包人的资质,则挂靠单位依法律规定承担出借人责任,发包单位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因此,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情形下,建筑企业与“包工头”
承担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别。
当行业从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管理者承担责任更大。
在现阶段无资质人员参与施工,管理不到位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企业内部承包情形下,企业项目经理等都是有从业资格的,建筑企业在选任方面没有很大的过失。
但建筑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不论在人事还是工程款结算中,都有条件也有能力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管,并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
发生工伤事故时,建筑企业作为直接管理者,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人员外部承包时,“包工头”
组织工人具体施工,对具体工程的管理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建筑企业作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没有直接的关联。
“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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