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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项暂行规定,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一次重大改革,但对原有的固定工没有多大触动。
固定工与合同工并存给劳动管理带来困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旧习惯对合同制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劳动合同制的成果。
改革固定工制度,要从根本上打破长期存在的“铁饭锅”
“大锅饭”
,建立单一的合同用工制度。
2.变工人劳动用工合同制为干部工人用工合同制。
干部终身制像固定工一样阻碍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很多劳动者不能发挥特长,又不能合理流动,因此要打破干部的“铁交椅”
,对干部实行合同制管理。
通过劳动合同,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确定招工的种类和录用干部的要求,对劳动者量才录用,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变集体劳动合同制为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原则,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实现方式。
集体劳动合同制是工会与企业行政签订以劳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制度,规定了劳动者集体劳动(工作)条件,并且适用于每个职工。
而每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条件,要在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全体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工作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每个劳动者与单位行政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集体劳动条件,则合同无效。
因此企业与个人要在集体劳动合同原则指导下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以实现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形式。
应聘上岗人员与企业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评判劳动纠纷责任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一是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要认真议定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坚持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是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关键,要贯彻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严格履行合同。
三是妥善解决劳动合同纠纷,这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保障,劳动合同纠纷不及时妥善解决,就会影响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行。
(二)劳动工资立法目标——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结合的工资立法
1.劳功成果的质与量决定工资的基本内容。
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实行更能全面反映职工劳动数最和质量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利益驱动机制,要把效益性同科学性结合起来,工资制度要体现按劳分配,即工资量反映劳动量,分配法律机制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与企业发展相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
基本思路是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由劳动技能、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基本要素构成,让责任重、强度大、环境差的岗位和业务技术水平高的职工得到较高的工资,鼓励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创造更多优质的劳动成果。
2.建立劳动工资奖励机制。
劳动工资立法要完善奖励机制,以鼓励职工节约物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生产发展,增加职工收入,以便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一要建立工龄奖励工资,充分调动老技术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发挥老职工经验丰富的特长,安排他们到劳动强度适当的工作岗位,分配上适当照顾他们的利益。
二要建立浮动职务职称津贴,解决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背离、职级不符、脑体倒挂问题。
三要调整一线岗位津贴,体现劳动差别。
总之要建立奖励制度依法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3.建立劳动工资惩罚机制。
在建立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时要建立劳动工资惩罚机制,以加强职工的责任心。
对于违反劳动合同、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生产废品或损坏工具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减少其工资并给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保险制度立法目标——社会保险立法
1.企业待业保险制度。
职工待业保险可以让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可以精简机构和职工,使上岗人员满负荷工作,全部工资分配给上岗人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会出现剩余劳动力,带来部分职工短暂失业现象,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待业保险制度,有待业救济金以维持待业人员一定时期的生活,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开创一些就业渠道,安置被精简的职工,这样要“先开渠后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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