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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退休者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
这一“保基本”
的制度目标,不但多次写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文件中,而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了社会保险法。
根据这一法定目标,如果将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分为“保基本消费”
和“超基本消费”
两档的话,则对所有退休者、包括缴费能力很低的弱势群体实行“保基本消费”
成为制度底线。
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必然要求充分照顾低收入阶层的缴费负担,确保除社会救济对象以外的其他所有弱势群体都有能力参保缴费,这是“保基本”
的前提;另一方面,必然要求在养老待遇分配过程中加大向弱者倾斜的再分配力度,使那些即使缴费额很低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底线公平”
。
3.特殊的现实国情。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这决定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充分关注公平。
其次,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照顾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广泛的不平衡,集中表现在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偏大。
最后,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如果不顾现实情况,一味追求超出国力而过高的待遇水平,甚至“泛福利化”
,势必造成成本转嫁、使制度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
这决定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只能以“保基本”
为目标,强调“底线公平”
。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主要有:一是资格公平。
制度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不会对单个个体或某类人群设置资格限制,每个公民平等享有与其履行义务对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
二是底线公平。
除另有救济渠道外的所有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且在年老后都能获得满足最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待遇。
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制度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是公平优先、偏向弱者。
基本养老保险应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并且适度加大偏向照顾落后地区、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行业的力度。
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的现实基础的客观需要。
四是兼顾效率。
在公平优先的基础上,除了适度兼顾具有“福利”
性质部分的分配效率外,还应注意将缴费贡献与待遇水平进行合理关联,合理体现“多缴多得”
的激励原则。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的衡量指标体系
厘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之后,可以以此为依据,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运行规律,从资格条件、缴纳保费、领取待遇以及由政府主导的各类补助四个维度,推论并提出考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状况的具体指标,构建系统的衡量指标体系。
(一)资格公平
根据“资格公平”
原则以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实,可设立以下指标进行衡量:
1.制度统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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