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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下,所有类型公民应适用同一本质属性的制度,不应以职业、户籍、区域等为条件分设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如果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制度规则,则个体之间的公平较之于同一制度下的个体公平,无疑更难保证。
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程度,可采用“制度统一率”
的指标。
基于所有参保者适用同一本质属性制度为最佳公平的原则,“制度统一率”
的计算办法可为:制度统一率=1÷不同本质属性制度个数×100%。
制度统一率越高,表明越公平;反之亦然。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制度的本质属性,不能仅看制度名称。
不同的制度名称可能属于同一套规则。
同一名称的大规则却可能衍生出制度属性不同的子规则,关键应看筹资模式、基金来源、待遇计算等规则内核是否相同。
如果相同,则可视为制度属性相同。
2.自由选择率。
允许根据自己收入水平和养老预期,自由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档次,应该是每个参保者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果人为地以职业、户籍、区域等为条件限定参保者这方面的自由,显然是不公平的。
衡量公民参保时自由选择权限的大小,可设立“自由选择率”
的指标,具体应从两个维度测算:其一,每一类参保者参保时可选择险种数相对于险种总数的比率,即“险种选择率”
。
计算公式为:险种选择率=可选择险种数÷险种总数×100%。
这一指标牵涉到“可选择险种数”
和“险种总数”
两个变量,“险种总数”
越少,或是在多险种条件下“可选择险种数”
越多,都能直接提高险种选择率。
险种选择率越高,则表明越公平。
其二,参保者在规定缴费区间内对缴费档次的自由选择度,即“缴费自由选择率”
。
测量思路为:规定缴费区间内各档次的可选择缴费人数与缴费总人数之比的加权平均值。
3.参保率。
参保对象的参保情况如何,是考察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的基础方面。
对此,可用国际通用的“参保率”
指标予以衡量。
计算办法为:参保率=已参保总人数÷应参保总人数×100%。
参保率越高,表明越公平。
(二)缴费公平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则和特点,可以设立以下指标衡量其公平状况:
1.实际缴费负担指数。
理想公平状态下,各参保者的缴费负担应该是相等的。
但这并不是指缴费绝对额相等。
这是因为,在收入水平不一的情况下,面对同样一个绝对缴费额时,各参保者的压力感会迥然不同。
因此,评价参保者的缴费负担公平与否,应以其承担的缴费绝对额与某一“相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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