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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虽然提供了广昌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一份询问笔录,以证明欧阳骏驾驶车辆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但该笔录证据单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且根据该笔录,本案事故也是发生在被上诉人欧阳骏泡脚行为之后,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对此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被上诉人欧阳骏驾车行驶的合理路线,不能排除被上诉人欧阳骏泡脚后驾驶的行为属于从事职务行为过程。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被上诉人欧阳骏主张在本案事故中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意见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之规定,被上诉人欧阳骏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关于未将唐晓伢列为本案一审被告是否属于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问题。
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认为,一审应当释明唐涛是否追加唐晓伢为被告,经释明后其不同意,法院也应当追加唐晓伢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唐晓伢是本案被上诉人唐涛的法定代理人,法律上可代表唐涛行使有关民事权利和承担有关民事义务,保障唐涛的民事权益。
一审未将唐晓伢列入一审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精神,不属于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形。
且一审也根据案情扣除了一定的责任份额,对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承担责任比例并不产生影响。
其三,关于一审判决对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否错误的问题。
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欧阳骏承担主要责任,唐涛承担次要责任,瑞通养护公司承担机动车管理人管理相应过错责任,唐晓伢也应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四者的比例从大到小应按此顺序划分。
唐涛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判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偏低。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欧阳骏因执行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承担,故法院对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认为其承担的是机动车管理人管理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因唐晓伢未作为本案当事人而扣除10%的损失是否比例合理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管理过错赔偿责任,前提是该责任可归属于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一方。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欧阳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不过高,唐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其驾驶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
唐晓伢作为唐涛驾驶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如存在机动车维护管理过错,也只能减轻唐涛承担的责任比例,并不能减轻欧阳骏一方的责任比例。
故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判定由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维持。
其四,关于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应否赔偿被上诉人唐涛在医保机构已报销医疗费的问题。
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认为,已经报销的费用不能重复赔偿,医保机构可随时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如果直接判决给唐涛的话,受害人得到了双重赔偿或者额外利益,也将导致医保机构追偿不能。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涛虽然在医保机构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但这并不能减轻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的此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已报销医疗费如何追偿,属被上诉人唐涛与医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处理无关。
其五,关于被上诉人唐涛有关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和泌尿系统检查费用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
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认为,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和泌尿系统检查费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列的赔偿项目,类似费用应当包括在残疾赔偿金的范围内,这种费用是生活性费用,不属于治疗或康复的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涛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大小便不能自理,需要定期进行泌尿系统尿常规、B超及尿培养等检查,二便护理和泌尿系统检查产生的费用属于其治疗与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唐涛有关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和泌尿系统检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此外,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辩称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和泌尿系统检查费用包括在残疾赔偿金的范围内,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唐涛的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明显高于其残疾赔偿金,故上诉人的此项辩称意见于理不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其六,关于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唐涛营养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认为,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20元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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