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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适用为裁判规范的功能,但具有行为引导与价值宣示之功能。
本条源于原《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与此相比,《民法典》第1041条有以下修改:(1)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的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是法律保护的对象;(2)合时宜地删去了“实行计划生育”
的规定,计划生育作为特定时代的阶段性政策,并且具有公法性质,确实不应该规定在《民法典》之中;(3)将特别受保护的范围从“儿童”
扩大到“未成年人”
,并增加了“残疾人”
受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要义精解】
该条是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
该条第1款是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性规定,是对婚姻自由的展开,同时也是对各种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不足的是,该条未直接规定违反本项规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将违反该条后两款的行为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相当于将这两条抽象规定进行了落实。
该条第2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第3款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
则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关于反家庭暴力,主要参见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照适用】
《民法典》于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而本条第1款就是对婚姻自由受保护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第1041条第2款“婚姻自由”
制度的重申和细化,使得人们了解哪些具体的侵害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可为。
而“重婚”
、“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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