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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从未成年到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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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将代孕视为“违背公序良俗”

的话,那么,意味着这一行为虽然不触犯刑法,但一定是违背民法的。

正因代孕不被法律所认可,所以在本案中,郑某和严某虽然签订了代孕合同,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法院最终却“部分支持”

了郑某,帮助他从严某手中要回一部分代孕金。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就是说,签订的合同只要违反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就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郑某自然有权推翻合同内容。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严某返还部分代孕金,也是基于法律的考量。

那么,郑某在要回部分代孕金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不是的。

事实上,他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首先,如果郑某要求严某堕胎,一旦严某在堕胎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他就可能会因为对孕妇造成严重伤害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如果孩子生下来之后,郑某没有行使抚养义务或丢弃婴儿,他也将构成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郑某必须按照法律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所以,虽然他不想要严某所怀的两个女孩,但是他依然要支付严某抚养费。

【读法心得】

本案例中,似乎没有受益者。

郑某作为人品卑劣的“违法代孕发起者”

,虽然最后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依然有义务抚养两个孩子,这显然是他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严某本来以为靠着代孕能赚到35万元,但最终因为对方的出尔反尔并没有实现预期目的。

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违反法律的事件中,没有最终的受益者,参与其中的人都将付出代价。

弃养,在我国算不算重罪

【案件缘由】

2006年,白某与朱某相识并同居,过后产下一子。

几年之后,两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018年,朱某遭遇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失去抚养孩子的能力。

2019年初,白某得知朱某将获得60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遂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

结婚之后,她成为朱某和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将赔偿款拿到自己手中。

拿到赔偿款后,白某并未履行监护义务,她常年居住在别人家中,对朱某和儿子不管不顾。

朱某失去了劳动能力,赔偿款又被白某拿走,父子二人的生活极度困顿,全靠邻居救济才勉强过活。

2019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对朱某和儿子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她拒不抚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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