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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因此,像白某这种行为属于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就是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鉴定一个人是否对家庭成员构成遗弃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要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就构成了遗弃罪。
本案中,最初白某未与朱某结婚时,对于13岁的儿子,她没有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构不成犯罪。
但是,白某为了钱财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白某、朱某和13岁的儿子就组建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家庭。
此时,白某拒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是典型的“主观上不履行义务”
,属于犯罪行为。
其次,遗弃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并有抚养能力的人。
在本案中,由于白某与朱某完成了登记结婚,白某不仅对自己的儿子有抚养义务,她对朱某也有抚养义务。
白某本人身体健康,还拿了朱某的赔偿款60万元,因而具备抚养能力。
至于法院最终认定白某拒不抚养并情节恶劣,是因为她不仅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还将朱某的赔偿款卷走,给朱某和他的儿子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
因此,法院对她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读法心得】
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是人不能只顾私利而罔顾道义。
本案中的白某,其道德之败坏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她为了60万元与丈夫离婚,与旧情人结婚。
拿到朱某和儿子的“续命钱”
后,她又一走了之,完全不把他人的生命放在眼里。
幸好,这样的人有法律去制裁,白某以为自己可以拿着钱逃之夭夭,却不知监狱才是她的最终归宿。
自己的孩子可以卖?刑罚会让你后悔莫及
【案件缘由】
潘某于2003年未婚先孕,在怀孕期间,她曾扬言要把孩子生下来卖掉。
后来,潘某分娩得一男婴,附近村民胡某得知后找到潘某,希望可以“买”
下该男婴。
最终,胡某和潘某协商之后,以12000元买下男婴。
胡某先是给了潘某8000元就抱走孩子,但是剩余的4000元尾款却迟迟不愿支付。
潘某很生气,就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潘某本是原告,当检察机关得知其出卖亲生子女之后就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出卖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非常恶劣,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8000元。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本案中,之所以会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她涉嫌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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