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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字古义为一部分。
《经上》说:“体,分于兼也。”
兼是全部,体是一部分。
《经说》曰:“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尺是线,端是点。
二分之一,线上之点,皆一部分)。
大故乃各种小故的总数,如上文所举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
各种原因都齐全了,自然发生结果。
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比如人见物需有种种原因,如眼光所见的物,那物的距离,光线、传达光线的媒介物,能领会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学所谓“九缘”
是也)。
此诸“小故”
,合成“大故”
,乃可见物。
故说“若见之成见也”
。
以上说“故”
字的意义。
《墨辩》的名学,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
(《小取篇》所谓“摹略万物之然”
),然后用来做立说的根据。
凡立论的根据,所以不能正确,都只是因为立论的人见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牵合在一处,强说它们有因果的关系;或是因为见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
科学的推论,只是要求这种大故;严谨的辩论,只是能用这种大故作根据。
再看《经下》说:
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
说在病。
《说》曰:物或伤之,然也。
见之,智也。
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
,是“故”
。
能见得这个故的全部,便是“智”
。
用所知的“故”
,作立说的“故”
,方是“使人知之”
。
但是那“物之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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