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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严格说来,我们没有任何东西是完全属于自己的,如果我们的拥有没有用在真理和正义所要求的地方,那他们就不值一文;如果我们改变了这些东西的用途,我们就会给自己招来一定罪责。
正如我们有义务对自己的能力和财富必须采取某种行为一样,别人也有义务给我们提出忠告和建议。
如果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当,而他看到后也没有尽力设法来纠正我们的错误,没有对我们行为可能带来的恶果毫无保留地提出责难,那他就要对这方面的疏忽负有罪责。
此外,如果他认为我对某些问题特别了解,因而他(无论是被请求过或没被请求过)无须帮助我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也是荒谬的。
凡是他所看到的情况,他一定都会做出自己所能做的最好的判断,而他就一定要告诉别人自己的真实看法,对当事人而言,就更应如此了。
在一切阶层和一切部门的生活中,最坏的后果都是产生于有人认为自己的私人事务在某种情形下是神圣的,除了他们自己,其他人都应该视而不见和知而不言。
这种错误的根源是我们常有的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
无疑,别人在对我们责难上不应该轻率傲慢,而应该考虑到后果。
无疑,几乎在一切情形下,真正的行为者都一定只有一个,他人若想对他应采的行为提出建议,除非经过慎重的研究和冷静的思考,否则是不可以胡乱建议来耽误他的时间的。
最厉害的暴政莫过于一个人无休止地用肤浅愚蠢的建议来干扰我们,或者在不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明确有力的情况下,就认为有责任喋喋不休地向我们聒噪并强迫我们接受。
也许,在一切事情中,提出建议乃是最需要纯正、无私、和蔼和节制的。
——我们还是回到本题上来吧。
热诚的自由拥护者曾经断言,“君主和地方长官是没有权利的”
;恐怕没有比这种立场更无可争辩的了。
他们的每一种生活地位都有与之相应的义务,他们被付与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完全为公众福利而行使。
奇怪的是:采取这种主张的人并没有再前进一步,他们没有看到同样的限制也可以应用到臣属和公民身上。
大概我们没有必要再来述说:若个人没有权利,社会也就没有权利,因为社会的所有只不过是个人带进来的共同储备。
关于这个问题的荒谬性(如果有可能的话)实际比从我们所阐释的还要明显。
按照通常的意见,一切为了世俗目的而结成的团体,一切为了崇敬上帝而创建的教会,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都有权利制定任何制度和仪式,不管它们是如何可笑或可厌。
理智匍匐在它们脚下,它们有权利随意加以践踏和侮辱。
人们也以同样的精神告诉我们:一切民族都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利。
一个眼光敏锐、有独到见解的政治理论家大概是被这个问题的通俗说法迷惑了,因为他说:“在法国人民和国民议会都没有多管英格兰或英国国会的闲事时,Burke先生无故对法国人攻击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1]
毫无疑问,人类的不完美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种结果:人和人类社会必须用自己的判断力所能做出来的最好的决断来塑造他们的行动,而不管这种判断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但是,如上所述,人们没有义务做任何有损于普遍幸福的事情[2],所以,同样明显,他们也不可能有做这种事情的权利。
最可笑的主张莫过于肯定人有做坏事的权利了。
这样一种错误已经给政治和公众事务带来最有害的后果。
一个怎样加以强调也不会过分的教诲是:社会和人的集体在任何情形下都没有权利违背常情和正义;人民的声音,并不像有人可笑地认为的那样,是“真理和上帝的声音”
;一致同意并不能把错误变成正确。
根据正义原则,一个最不重要的人也应该保持自己的自由,去批评最庄严的议会的决定,而议员们有义务听取他的意见,但考虑的出发点不是这个人的身份地位或任何外在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而是其建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最拥挤的议事公所或最尊严的议会,也不能由于自己的决定,就使一个在本质上并不正义的命题成为正义的原则,它们只能解释和宣布那些由更高、更不可变的权威那里取得其合法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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