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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并不相信他们决定的正确性,却去服从这些决定,这种服从只是一种明哲保身;一个有理性的人虽然会感到悔恨,但却会做出必要的屈服。
如果一群会众一致同意砍掉自己的右手,或掩上耳朵不听别人自由地提问题,或在一个特殊的场合下肯定二加二等于十六,在这一切情形下,他们都是错误的,而且毫无疑问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他们篡夺了一种并不属于他们的权威。
应该告诉他们:“先生,你们并不是像你们陶醉于权利下时所想象的那样万能,有一个比你们要更伟大的权威,你们应该尽力去顺应。”
任何人,即使这个世界上只有他自己,也没有权利使他自己成为残废或变得不幸。
关于人的积极权利就说到这里,如果以上论点有任何使人信服的力量的话,这些权利已经为正义的更高要求所代替而失效。
关于人的消极权利,如果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无理纠缠和混淆所造成的模糊混乱,也许不会引起多大争论。
首先,人据说有生存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即使这一命题能被认可,也必须有很大的保留。
在他的义务要求他舍弃生命时,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其他的人理应剥夺(根据前面的解释,使用严格的语言,不应当说他们有权剥夺)他的生命或者自由。
如果从防止一个更大的弊害来看,这是完全必要的话,关于人的消极权利,从下面的说明中将会得到最好的理解。
一切人都有在某种范围内斟酌行事的自由,他有权利要求自己的这种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
这种权利是从人类本性中产生的。
首先,所有的人都免不了发生错误,因此谁也没有理由把自己的判断法当成他人的标准。
在解决争论中,没有绝对不犯错误的裁判,因为争论双方的观点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都是正确,没有哪种满意的方式能够调整他们互相冲突的主张。
假定一切人都想把自己的感觉强加于他人,其后果不会发展成理智上的争论,而会是实力上的冲突。
其次,即使我们有一个没有错误的标准,但若得不到所有人的认可,那也没有什么用处的。
如果我能保证自己不会判断失误,并把我那不会出错的真理强加在他人的身上,也不管他是否认同就要求他服从我,那么,其结果一定是百害无一利的。
如果人这个生物不再独立自主了,那他就永远不会是一个值得恰当称赞的对象,他必须听从自己的理智,得出自己的判断,并认真地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恰当观点来行事。
如若不然,他就会变得既不积极,也不慎重,既不坚定,也不豁达。
鉴于上述两个理由,有必要使一切人都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为此,每个人都必须有他自己斟酌行事的空间,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的思考空间,我也不去侵犯他的;他可以缓和地、而不是固执地向我提出建议,但是,他不得企望指挥我;他可以随便并无保留地责备我,但是他也应该记住,我是根据我自己的、而不是他的思考来行动的;他可以运用共和主义的大胆精神做出判断,但是他却不得独断专横地来指挥别人。
除了在最为紧要的关头,我们永远不可以使用强力。
我应该为别人的幸福运用自己的才能,但是这必须是我自己所做的决定,任何人也不得企图强迫我去从事这种服务。
我应该把我那部分并不所需的偶获之物拿出来,为别人谋福利,但是想得到帮助的人必须和我说理或劝导,而不是使用暴力。
普通所说的财产权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的,我的财产指凡未经对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使用暴力而据为我所有的财产。
这项财产,从已经建立起来的原则看,我没有权利随意加以处理,其中每一个先令都要根据道德准则来使用,但是,至少在平常情况下,任何人也没有理由从我这里把它强行取走。
当道德的准则已经被清楚地理解,其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其本身已经被看作同每个人的私人利益一致的时候,财产的观念就会在这种意义上固定下来,可是任何人也决不会为了夸耀或奢侈的目的而希望比别人拥有的更多财物。
[1]参见《论人权》第1页。
[2]参阅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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