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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观察是否公正、理解是否准确来说,他们的能力就更值得怀疑了。
如果期待他们完全公正无私那是可笑的。
一切言词和一切行动,通过这个传达的媒介,将有多大的歪曲?用法律的术语来说,一个人有罪与否,可以用直接证据证明,也可以用间接证据来证明。
如果我在一个新近被杀害的人的尸体旁边被人发现,或我拿着一把带血的刀或衣服上染有血迹,从他的房里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突然有人指控我是凶手,如果我说话支吾或神情慌张,那就是进一步证明我是杀人犯的证据。
谁不知道,在英格兰,不论一个人的一生多么无可非议,他也不敢保证自己不会死在绞刑台上。
这是国家政权不能不带来的一种最明显和最普遍的好处。
在所谓直接证据上必须确定罪犯的正身。
在历史上有多少这样的实例:根据这种证据被判刑的人,在他们死后却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当雷利爵士[2]在伦敦塔作囚犯的时候,听到他窗子下面呵斥夹杂着鞭打的声音,他向几个先后来到他房子里的目击者探询事情的真象,但是他们所讲的情况完全不同,以至他对究竟发生什么事情不能形成一种正确观念。
他就用这件事来证明历史的不可靠。
如果他把这件事应用到刑事诉讼上,其相似之处就会更加突出。
但是,假定问题的第一部分,也就是人的表面行为已经被确定有罪,我们下一步还必须通过同样牵强附会、扑朔迷离的办法来发现他的意图。
有多少人能够让我选中并委托他把我生活中某一件微妙而有利害关系的事情描述出来呢?虽然形式上他们亲眼看见了我所做的事情,但有多少人能够公正地述说我的动机、正确地陈述并解释我所说过的话呢?然而在一件关系到我性命、名誉和前途的事情上,我却不得不信托给任何一个普通的、偶然的旁观者。
一个人若真正相信真理的力量,就一定会把社会对他品行的毁谤当作一件轻微的不幸。
但是法庭上的刑事审判却表现得明显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保持必要的镇静并不感到困窘。
但是,即使他们能够做到这样,旁人也是抱着一种冷酷无情的态度来听他们的陈述。
如果他们被控的罪行是严重的,他们在接受审判以前,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就已经一半被判定有罪了。
他们所关心的一切都是在最初爆发的愤怒中决定的;如果他们的尸体已经在坟墓中腐烂了的十年以后,他们所说的话能得到公正的评定,那就已经很不错了。
如果在审判和行刑之间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为什么我们会发现公众的严峻态度会变成怜悯的情感呢?这正如:如果一个主人在发怒的时候没有殴打他的仆人,往往过后就不再感到想再打他一样。
其原因也许不像我们一般所想象的那样,是由于他忘了那个过错,而是由于中间的时间间隔使理性有时间重新出现,使他模模糊糊地感到处罚是不合乎正义的。
所以每一种理由都可以说明一个因为犯罪而受审判的人是一个可怜无依的人,整个社会力量都在图谋毁灭他;一个被宣告无罪的被告,虽然自知无罪,但还会因为在如此的无望中得到了机会而惊愕地举起双手,使他几乎不能相信自己的感官。
一个人希望摆脱别人对自己的诋毁,常常说要把他送去法庭受审,但是,如果这个认真正了解审判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就绝对不会希望任何人被送去经受这种残酷的考验。
[1]参见本篇第八章。
[2]雷利爵士(1552—1618),英国军人、航海家和政治家。
1604年因被控谋杀英王和勾结西班牙反对英格兰而被囚于伦敦塔。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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