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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论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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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理论所依赖的两个重大问题是:政治权力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才具有最佳的适当性?什么考虑使我们必须具有政治服从?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现在我们应该进入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之中。
我们已经看到,关于政治权力基础的最为流行的学说之一便是原始契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治正义的评判标准存在于由整个社会所调整的习俗和准则之中。
依照这种原始立场,这些理论家们必须进一步断言:政治服从的义务的真正来源也存在于这同样的原则之中,而我们服从于一个正规建立起来的政府,仅仅是在履行我们的约定而已。
支持这种假设的论证是显而易见的。
“假定居住在附近的很多人察觉到建造一座桥、开凿一条运河或者修建一条公路能够产生巨大的公共利益。
他们所能采取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共同商议,并为实现这个值得努力的目标而筹集必需的钱款,每个人量力而行,捐献出自己的那份钱来,作为共有基金。
既然这样,现在很明显,每个人交纳他应缴的那笔款子(假定交款是自愿的),是考虑到事前的协定;如果他没有理由相信附近地区的其他人也会交纳他们的款项,他的捐款就是无效的,不管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有利。
提倡原始契约说的人还可以说,“可是,政权在正规地建立以后,正好跟这里所说的建造一座桥或者修建一条公路属于同样性质的约定:是一个社会不同成员之间关于最有益于全民利益的规章所做出的一种磋商和协议。
根据这个原则,人们才得以纳税,社会的力量才被发动起来去镇压外部或内部那些扰乱社会安宁的人。
因此每个人贡献出自己的那份努力或物力所依据的理由就是,他必须履行他的契约,并且要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来完成他所要履行的义务。”
在前面几章里我们已经预先谈论过驳斥这个假设的问题。
——把建立政权同仅仅是为了便利和提高生活质量而修建桥梁或者开凿运河进行比较是不适当的。
政权本来应该具有一种最不可抗拒的必要性;无可争论地,它是一件非常艰难和受到约束的事情。
它任命其他人成为我的行为的仲裁人和我的命运的最终支配者。
——几乎生活在地球表面上的所有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对你所说的这种契约,我一无所知;我从来没有加入过这样的约定;我从来没有许下诺言要去服从;因此假借我从未订过的约定作为理由来要求我做某些事情,那一定是一种不公正的强加行为。”
——一个人之所以生活在任何特定的政权之下,部分是因为需要;他无法轻易逃避在某一个政权之下生活,要放弃他所出生的那个国家也几乎不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另一部分原因便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种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说他享受到了订立契约时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的乐趣,除非能表明他有力量在某个地方建立一个适合他自己的观念的政权。
——实际上,政权,如同所充分展示在我们面前的那样,是个强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同意的问题。
我们的希望是,政权应该尽可能地符合人民的想法和愿望;而关于政权的建立和规章也应该尽可能广泛地同人民商议。
但是,在最后,即使建立得最为完善的政府,尤其是在一个巨大的社会中,也将包含着许多规定,这些规定非但没有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同意,甚至在一开始就会遭到有力的,虽然是无效的反对。
——从所有这些论证来看,在同我判断一致的那些措施上,我可以有理由期待同乐意与热诚合作的;但是,对于其它的措施,我服从的唯一说得过去的理由只能是:我不愿意扰乱社会的安宁,或者我没有察觉到这个问题有足以使我甘冒惩罚的严重性。
为了充分正确地了解服从这个问题,注意一下这个词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程度上的含义,是很有必要的。
一切自愿行为都是服从的行为;我执行这样一个行为,便是遵照某种观点,并由某种刺激或者动机所支配。
当行动产生于个人判断的独立的信念时,当我们不受别人臆断的且易变的干预所支配,而是由于考虑到所要执行的行为本身的必然趋向时,那才是一种纯粹的服从[1]。
在这种情况之下,服从的对象是受智力决定的:行为本身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受到同伴或整个社会的赞同,但是,但是这种认可并不构成行为的直接动机。
在自愿程度上次于这种服从的一类服从产生于下列这种方式。
每个人都能够将他自己同他的同伴进行比较。
每个人也都会发现,在某些问题上他同别人是相等的,还或许比别人更加出众,但是,也的确会在某些问题上,别人比他更加优越。
这里所说的优越是指智力方面或者知识方面的优越。
很有可能,在对于我的福利或者便利有极大重要性的方面,其他人会超过我。
举个例子来说吧,我想要挖一口井。
很有可能我没有时间或者办法来获取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需的知识。
假如是这样,那么如果我为了第一个目的而雇用一个建筑工人,或者为了第二个目的而雇用一个技工,我就不应该受到责备;如果我亲自在他的指导下工作,我也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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