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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不能随意地对这种最严重最残忍的灾祸进行试验。
“我们曾经遭受过某种凌辱,而且暴君们也许有意侮辱那些去过他们领土的来自我们这个快乐国度的公民的。”
这也不是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
政府应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的安宁;但,如果有人想要访问他国,那就必须把自己交付给一般的理性来保护。
必须要协调我们抱怨的罪恶和提议的对策中所必然包含的罪恶之间的某些部分。
“我们邻国正在蓄意或威胁着发起进攻。”
这也不是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
如果我们不得不有所准备,这种不便对双方而言是一样的;我们不能相信:当一个自由国家采取不可或缺的防范措施时,一个专制国家反而能比它做出更多的努力。
有人认为如下的观点很有道理:“我们不应该屈服于小的事情,它们不会在满足巨大的要求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屈服的性情只会招惹更多的侵略。”
大部分情形并非如此;至少在人们充分理解这样一个民族的性质的时候并非如此。
一个不会争取名义上琐屑的目标、坚持不可变更的正义路线、不会在应该离开的时刻不离开的民族,并不是它的邻国有意入侵的民族。
“维护民族荣誉”
是采取敌对的非常不充足的理由。
真正的荣誉只有在正直和正义中才会发现。
已经有人怀疑在次要问题上,关于荣誉的观点应该被允许到什么程度来影响个体的行为;但是,不论个人问题怎样决定关系到民族问题时,把声誉作为唯一的动机,大概永远都说不过去的。
在个人方面,尽管拥有最真的正直,我似乎也有可能被人误解和歪曲,以至于使我一切有益的努力几乎都必然归于失败。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适用于整个民族的情况。
整个民族的真实情况是不容易被掩盖的。
整个民族的有益性和公共精神,主要是属于其成员之间的事情;至于它们在邻国的事务中的影响显然是个次要的问题。
——如果我们一遇到战争这个词,就习惯于认真地考虑这个词所代表的含义,那么,关于战争的正当原由这一问题本来是不难解答的。
准确想来,只能有两种战争的原由看来是符合正义的:一是君主的逻辑和所谓的国际法认为应该禁止的事务中的一项;这就是保卫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自由。
关于反对后一种情况的众所周知的理由是:“一个国家不应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每个民族都适合拥有任何一种不受侵犯的权利,只要他们一旦了解这种不受侵犯的权利的性质并且想得到这种权利。
如果由于相邻王国的阴谋诡计和残暴的嫉妒,使一个民族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利,这种条件就很可能充分实现。
这个原则可能被那些野心勃勃而狡猾的人所滥用;但是仔细考虑开来,那种使我尽全力来保卫祖国自由的论据也同样适用于在我有机会和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去保卫任何其他国家的自由。
然而,我在这种情况下的义务也是所有的人的义务;并且在只有集体努力才能有效的场合下,这种努力就必须是集体性的。
[1]参见《社会契约论》。
[2]读者容易看到:作者在本段和以下两段引文中所想到的是在1792年4月法国人民被煽动宣战的那些理由。
在这里略述一个冷静的观察家对法国人似乎准备在任何时候采取极端措施所产生的感想,似乎并不是浪费笔墨。
如果是政策方面出了问题,值得怀疑的是:倘若不是由于他们的草率,君主联盟会不会采取反对他们的行动;而且也可以问一下,由于他们放纵地采取敌对措施,期望他们在其他国家的心目中产生什么样的印象呢?但是平等的博爱精神指示我们,永远不要轻易地对谋杀是否有益这个可疑的问题作出决定。
这是应该首先考虑到的,与此相比,政策几乎是毫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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