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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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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讨论的对舆论进行政治监督的问题中,最近一个关于宪法问题的学说与此有密切关系。
据说:“在一切正常的国家中,法律都自然分成两种,即根本法和临时法。
也就是说,一部永久性的法律用于分配政治权力和据以处理公众事务;还有一部法律是经由已成形的各种权力机构的审议而产生的。”
该观点在首先确立了这一区别之后,又进而推论说:“这两种法律的重要性是十分不同的:在诞生时,第一种法律就比第二种法律具有更大的严肃性,并且应当宣布它不能轻易被修改。”
1789年的法国国民议会把这个原则发挥到了极致,并且似乎想要制定出一切想得出来的保证,以使他们所起草的文件万古长存。
不论根据什么理由,这部宪法在十年内,是动不得的;任何一处修改,都必须得到连续两任的普通国民议会的认可;经过这些手续以后,还必须选出一个修订宪法的议会,而这个议会还不得在任何没有事先指定他们考虑的问题上进行修改宪法。
不难看出,这些预防措施违反了本书所提出来的原则。
“为了全人类,为了千秋万代!”
是这个国民议会工作的座右铭。
刚刚从一个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的黑暗统治下解放出来,他们就要给未来的世世代代规定出充满智慧的教训。
他们似乎做梦也想不到后世子孙很可能会到达的智力的完善和进步的顶峰。
前面已经讲过,人类在正常状态中不该受永久清净无为主义的束缚,随着他们日益增多的观察和经验,其观念见解应是灵活多样、不受限制的。
因此,最不受永久性原则影响的社会形式,看来才是最适当的。
但是,如果关于本问题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那种认为应该赋予任何政府的所谓宪法以永久性和使一种称作根本法的法律比另外一种法律具有更不可改变的观念,其依据一定是出于误解和错误的。
产生这种错误的根源大概可以追溯到在整个文明世界中建立起来的各种政治垄断的形式。
首先,只有根据人民的选择,政权才能公正地诞生;或者更准确地说,政权的各项规定都应当顺应人们对公平和真理的普遍理解。
但是我们现在所看到政权,不是由一个国王或一群贵族垄断,就是部分由他们来管理,因此我们有理由说:这些当权派所制定的法律是一回事,而符合制定法律初衷的法律又是另一回事。
实际说来,这种制度具有一种极强的排他性,它让我们看到一个矛盾体——其本质优良,但却难以实施。
如果一个民族毅然决然地偏向要一个国王或一群贵族,那就似乎就不可能说这个国王或这群贵族不该成为他们的政权的一部分。
但是,另一方面,你一旦承认这种排他性的政治制度,你就违背了承认这种制度的初衷,并且阻碍了民意可发挥的真正作用。
如果我们从来没有看见过专制和独裁的政权形式,我们也许永远不会想到要把某些法律从法典中抽出来命名为宪法。
当我们看到某些个人或某些人的集团对一个民族的事务行使一种独有的监督权时,我必然要问他们是怎样得到这种权力的?而回答一定是:根据宪法。
但是,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除了人民的权力,我们看不见其它任何权力的存在,人民有一群代表和一定数目的公职人员来帮其办事,人民还可以随意纠正和更换这些人,那么这些人是怎样得到监管权的问题就不会出现。
一个反对近代欧洲政府的典型观点是:“它们没有宪法。”
[1]如果把这种意见理解成为:它们没有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它们的宪法是逐渐产生的,而不是瞬间诞生的,那么这种批评则显得咬文嚼字,缺乏实质。
在任何其他意义上,我们应该怀疑把这种说法等于一种赞扬,一种他们绝对不应该得到的赞扬。
回头再谈一谈永久性的问题。
不论我们承认还是反对宪法和普通立法之间的区别,以下的看法总是真实的:从道理上讲,一个国家修改宪法的权力必须跟宪法永远同时存在。
在这种情形下,永久性的说法就成了最大的笑话,它就等于对全国说:“你相信某些事是正确的或是目前必须做的吗?我们保证在十年之后完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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