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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论犯罪和惩罚第一章由道德原则所引起的对于惩罚学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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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也许是政治科学中最根本的一个问题。
人们为了互相保护和彼此谋利而联合在一起。
我们已经看到:和外部事务联合相比,这种内部事务联合更为重要[1];我们也已看到:社会在给予报酬和监督民意方面的行动会造成有害的影响[2]。
由此可见:政府或社会以团体的资格所采取的行动,不会有任何用处,除非为了防止一个社会成员对另一成员的人身或财产的敌对性攻击,才有必要以暴制暴,我们把这种手段一般称为刑事审判或惩罚。
要能恰如其分地判断惩罚这一政府行为的必要性或迫切性,先让我们来考虑一下惩罚一词的精确含义。
我可以使用强力来对抗实际加之于我的敌对行为;我可以使用强力来强迫社会的任何成员担任我认为对公益最有利的职务,例如陆海军征兵的方式,又如强使一个军官或国家大臣接受任命或继续供职;我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将一个重要的人处死,不论是因为他染有传染病或是因为某一个先知宣布这对社会安全是必要的。
虽然这些都是为某种道德目的而使用的强力,但是并不都属于惩罚这个词的内涵。
其实,惩罚常常用来表明有意识地把灾祸加之于恶人,不仅是因为社会利益要求这样做,而且还因为人们认为按照自然的道理,不论结果是否有利,引起恶人的痛苦乃是相当合适的事。
在这种意义上,惩罚的正义性只能从自由意志这个假定中推论出来。
如果这种假定真能被充分论证的话,如果人的行动是必要的,那么惩罚就是非正义的。
正如我们在讨论这个题目时所充分表明的那样,思想是一个行为者[3],跟物质是一个行为者这个命题具有同样的意义。
它作用着和被作用着,并且二者的性质、力量和方向恰好互成比例。
一个有理性、有理想的人的道德同一种无生命的物质的道德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个有一定智能的人就适合作凶手,某种形式的匕首就适合于作他的凶器。
至于是人还是匕首会激起更大程度的厌恶就要看从本质上和直接作用上看谁更适于达到那个祸害的目的。
从这一点上讲,我对一把匕首比对一把普通的刀子更加厌恶,虽然刀子也许同样适用于行凶的目的,原因是匕首有极少或没有任何有益的用途来抵消它的有害用途,还因为它能引起人们犯罪的念头;我对凶手比对匕首更加厌恶,因为他更加可怕,而且要想改变他的凶恶本质或取消他害人的能力是更为困难的。
人被必然的原因和不可抗拒的动机推动着去行动,这些原因和动机出现过一次,就有可能再次出现。
匕首没有沾染恶习的性能,虽然它可能被用来杀过一千次人,但它自己也不可能再去杀人(除非由于这些谋杀为人所知,匕首的主人会因此把它当作一种轻微的辅助动机)。
除去在这里所特别说明的条件以外,人和匕首的两种情形完全相同。
凶手不能不犯杀人罪和匕首不能不犯杀人罪是一样的。
我们只希望通过这些论点使人们对于一个原则了解得更透彻,这个原则是许多从来没有研究过必然学说的人们所承认的。
那就是:衡量公正的唯一标准是功利,凡不具有任何有益目的的事都是非正义的。
这是如此明显的道理,我们难以看到有理智和能深思的人会想去否认它。
我为什么要把痛苦加在别人身上呢?如果既不为他自己的利益也不为别人的利益,我能算是正确的吗?仅仅由于我对于罪恶所抱有的愤怒和嫌恶,就能使我有理由让一个人遭受无益的折磨吗?“但是假定我只是结束他的生命。”
,既不可能对犯罪的人有利也不可能对于别人有利就这样做吗?使人类更容易接受这种假定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如果我们认为对于一个不可救药的恶人,活着不是福而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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