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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那种情形下,这个假定就不具备以下提法的条件:我实际是在给他一种利益。
有人这样问过:“如果我们设想有两个人,这两个人都是过着离世独处的生活,但是第一个人善良,第二个人邪恶。
如果第一个人改为群居生活的时候,他就会做出一些最大的善事;而第二个人则会做出一些恶事,实行暴政和非正义。
我们不会认为第一个人比第二个人更应该得到幸福吗?“如果这个问题有什么难解答的地方,那完全是因为这种假定过分离奇:凡是没有机会影响别人幸福的人,他既不能是善良的也不能是邪恶的。
他虽然独处,然而仍可以想到或者想象一种群居的状态,但是这种想法及其可能得到的相应结果都不能真正点燃他的热情,除非他有在某一个未来时期恢复群居生活的希望。
真正的独居的人不能被看作是一个道德的实体,除非我们所设想的道德指的是同他自己的永久利益有关的。
但是,如果我们就是这个意思,除非为了改造,那么惩罚就特别荒唐可笑了。
他的行为是邪恶的,因为这有使他受苦的可能:我们应当只是为了他已经给自己造成了灾祸,就再增加他的灾祸吗?我们很难想象有一个独处的有智力的人,永远不会有一个未来的偶然事件能使他又重过群居生活。
即使在观念上,我们也难以把善恶同是否幸福分开,因此,也就很难不这样设想:当我们给善良的人一种利益时,这种利益是能够产生效果的;当我们给恶人一种利益时,则不会看到有什么效果。
由于这些理由,所以关于一个独处者的功过问题,总是会会使人迷惑、混乱。
有时候人们主张:恶有恶报是自然的道理,因此就把我们引到了这里所谈的惩罚的想法。
在听到这种论点时,应当十分当心。
我们的祖先就是利用同样的推理来为实行宗教迫害作辩护的,他们说:“异教徒和不信上帝的人是上帝恼怒的对象,因此虐待上帝谴责的那些人就一定是有功劳的行为。”
我们对宇宙的规律知道得太少,关于这种规律我们很容易有错误的看法,我们所看见的一部分也太小,不足以根据我们所认识的自然之理来仿造我们的道德原则。
由此可见,不论是从哲理上来分析人类行为的本质,还是仅仅分析公正和正义这些已为人类普遍承认的观念,按照功过这个词经常被人使用时的精确的和绝对的含义来说,功过这个东西是并不存在的;换句话说,除非能有良好的效果,我们把痛苦加在任何人的身上都是非正义的。
所以惩罚按照本章开始时所列举的最后含义来说也就当然绝不符合于任何健全的推理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能够清楚地证明:给人造成痛苦会产生更多的幸福,那么我造成这种痛苦就是正确的。
不过这样造成的痛苦和遭受这种痛苦的人的是否有罪并无关系,因为如果能有良好效果,就是无罪的人也可以成为造成痛苦的恰当对象。
而一个有罪的人,也只能根据这种观点才能成为痛苦的恰当对象。
如果根据任何假定,为了过去的和无可挽回的事,并且只是为了这样的考虑而惩罚他,这种做法就只能被看作毫无教养的野蛮主义的有害表现之一。
若对这种惩罚的目的而言,一切受到惩罚的人都应该是无罪的。
确切地说,对于可以同本书所说的原则相符合的惩罚而言,唯一能够被认可的含义乃是:惩罚是为了防止未来的危害而存在的,它指的是对一个过去有有害行为的人所施加的痛苦。
在检查惩罚学说的过程中,经常想到如下观念是极端重要的:如果人类没有愤怒和怨恨的情绪,如果他们把折磨别人的行为等同于孩子捶打桌子的行为,如果他们只是在抽象的理论上考虑了犯罪和惩罚的对等关系后,就想象出把一个凶恶的罪犯关进监狱并按时拷打是正确的,而全然不管这样做能够给他人以及罪犯本人带来丝毫的好处;如果他们曾经认为只有对将来的冷静考虑才应该完全支配惩罚,而一刻也不让单独对于过去的考虑参与其间,那么这种惩罚学说在过去的处理人类事物上的表现就会完全两样。
[1]参见第五篇第二十章;
[2]参见第五篇第十二章和第六篇全文;
[3]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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