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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公认为对人类幸福贡献最大的行动背后不会带有杂念。
但是,不容怀疑的是:许多相当有益并初衷甚好的行动,和那些出于善心但危害深远的行动一样,其动机也可能是不纯的。
根据上述考虑,如果单纯从行为的动机来确定道德的标准,就有可能颠覆所有公认的道德观念,对某些人类的大敌让步,而牺牲那些不可轻视的对社会有益的人。
动机无疑是道德的要素之一,但仅仅有好的心愿是不行的。
确定一个人的功过,必须和判断无生命的物体的价值采用基本相同的方式,关键在于其结果的利与弊。
动机的价值不会超过它可能带来后果的价值,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如果我们因为某个人只是由于失误造成了重大破坏而称赞他的话,如果我们仅把这种人看作一台由极其贵重的原料造成的破坏和痛苦的制造机,我们就会推翻正确推理的一切原则。
上述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可以同样被用来阐明义务这一概念。
义务也是一种个人的行动方式,它意味着如何把一个人的能力最好地应用在大众福利上。
在个人道德问题上所引证的那些观点和最适用于阐释义务的观点之间有一个唯一的区别,即虽然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没有意识到如何最好地应用自己的能力,但他仍然可以有资格被称为是有道德的;可是,义务是始终不变的,它要求我们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最好地应用我们的能力。
这样来看待义务问题,就使我们解决了一个曾经的大难题。
服从自己错误的心愿是不是我的义务呢?用炸药炸掉詹姆斯国王和他的议会是不是EverardDigby的义务呢?当然不是。
义务是指把能力用来谋求真正的而不是假想的人类福利上。
他的义务是抱有真诚和热烈的愿望来为别人谋求幸福和进步的,也许他曾经克尽了这一义务,但他若把那种愿望应用在一个可怕的、包藏着无穷祸害的目的上,就不是义务了。
也许由于他当时心存偏见,不能不那样做,但是,若说他有义务在偏见的支配下那样行动的话,那就是荒谬。
也许我们会发现,在任何情形下,每个人都会像他那样做[8],但是,即使的确如此,也不能抹杀掉义务一词的涵义。
在无生命物体的身上,我们已经看到能力这一概念以及如何最好地使用能力,义务也不例外,它仅仅是指一个有理性的生物最好地使用他的能力,不论这种行为是出于自觉自愿、还是出于不可抗拒的一时冲动或深思熟虑。
若世上有做坏事的义务这种说法,那说这话的人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破坏语言的准确性和涵义罢了。
[1]普罗蒂厄斯,希腊神话中变幻无定的海神。
[2]t(1567—1589),法国黑袍教派的僧侣,曾暗杀法王亨利三世。
[3]Ravaillac(1578—1610),法国狂热的宗教徒,曾暗杀法王亨利四世。
[4]Damiens(1715—1757),法国退伍军人,因对法王路易十五行刺被捕,受种种酷刑后死去。
[5]Smithfield:伦敦的一个区,有市场和行刑场。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由该区引起的。
[6]参阅第一篇第五章。
[7]参阅第一篇第五章。
[8]参阅第四篇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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