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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论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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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这一理论刚一提出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谁是订立契约的双方呢?他们代表谁表示了同意,只是代表他们自己还是代表别人呢?契约的有效时间是多久呢?如果需要每个人同意,那么应该用何种方式来表示同意呢?是默许,还是明确申明呢?
如果我们的祖先在最初建立政权时确实有权选择一套适合他们当时生活的规章制度,但同时又牺牲了他们所有后裔,乃至最后一代的协商权和独立性,那平等和正义的事业就收获甚少。
但是,如果在以后的每一代契约都必须进行重订,那么就必须确定好在何时进行?如果在轮到我对它表示同意之前,我就不得不服从那个已经建立好的政权,那么这个义务又是依据什么原则而成立的呢?当然不应该根据在我出生前我父亲所订立的契约吧?
其次,由于同意的缘故,我就会被认为是任何政治组织的参与人,那么这种同意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人们通常认为:“默许就足够了,这种默许是从我在法律保护之下的平静生活中推断出来的。”
如果这是真的,那就如同奴性十足的谄媚者所捏造出来的理论一样,会将所有政治学和所有善恶的识别力全然终结。
根据这个假说,人们悄然服从的一切政权都是合法的政权,无论它是克伦威尔的篡位,还是卡利古拉的暴政。
默许常常只不过是个人方面所认为的为害最小的一种选择。
在多数情况下,甚至于够不上这种程度,因为占一个民族大半的农民和工匠,无论他们对自己国家的政权有多么不满,也很少有能力可以移民到另外一个国家。
关于默许的这一理论,还有一点可以指出,那就是,它同人类公认的见解和惯例很少有和谐统一的地方。
因而,所谓国际法绝对没有着重要求居住在我国的外邦人必须对国家效忠,尽管他的默许的确是完全肯定的;同时本国人迁居到一个无人居住的地区,祖国对他们是有权管辖的,而移居到邻国的本国人,如果他们拿起武器反对生养他们的祖国,那也要根据国内的法律对其加以惩处。
但是可以肯定地说,默许不能解释为同意,因为有关的个人统统都没有被告知权威是要建立在默许的基础之上[1]。
洛克,原始契约学说的伟大拥护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他说到:“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有政府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表示出了他默许的同意,从而他就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明确的许诺和契约的方式来真正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其它任何方式可以使一个人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
[2]一个多么非凡的区别啊!
它意味着,只要方才所说的默许就足够使一个人有服从社会刑法所规定的义务;但如果想要享有公民的权利,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同意。
一旦我们试图确定社会契约的约束范围,立刻就会发现对社会契约说的第三个反对理由,即使假设契约是由社会的所有成员以最为严肃的方式订立的。
姑且承认,比如在我成年的时候,我被要求对一套见解或一种实践的成规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看法;这个看法将约束我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就阻止了我整个人生进程中由于知识的增进而改变看法呢?如果不是约束我整整一生,那么为什么又要约束我一年、一周乃至一个小时呢?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我深思熟虑的判断,或者我真正的想法都是无效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断言,所有法律许可的政权都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呢?
但是时间的问题还不是唯一的难点。
如果你要求我对任何主张都表示同意,那就必须简单而又明确地把这个主张陈述出来。
在真正保持人类见解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人类的见解的多样性就层出不穷了,很少有机会可以看到任意两人对连续十件本身就具有争议的主张都达成一致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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